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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多元化之反思”讲座在我院顺利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8日

9月13日,讲座《行政处罚种类多元化之反思》在我院顺利举行,主讲人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日本东北大学法学博士王明喆老师。与谈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蒋红珍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凌维慈教授、上海师范大学李泠烨副教授、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黄宇骁,讲座由凯原法学院林彦教授主持。

林彦教授代表凯原法学院对王明喆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感谢。讲座中,王明喆老师分别围绕行政处罚种类多元化概观、多元化产生原因、利弊评价以及如何完善等四个方面展开。首先,以“外国有行政处罚吗”的追问,引出我国行政处罚具有主体恒定为行政机关、对象极其广泛和种类多元三大特征。进而基于比较法视野,就德国、日本等国家关于秩序法的规定,从立法例、种类等方面展开对比。同时,还比较了我国刑事处罚规定。通过综合比较我国刑事处罚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类似规定,进一步聚焦分析行政处罚种类多元化特征,并以大处罚和小处罚模式加以分析。其次,关于多元化产生的原因,王明喆老师指出一方面源于对行政处罚概念认识尚存模糊;另一方面在于提升公共治理能力或规范行政公权力的政策考量。在没有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现实背景下,将负担性行政行为定位为行政处罚能够使其有法可依,由此指出我国行政处罚种类多元化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王明喆老师也深刻反思多元化扩张易导致边界不清、概念交叉;陷入主观归责模式;对处罚程序和判决类型等带来法律适用的困境。对于如何完善的调整思路,他认为可从宏观层面限缩行政处罚种类,一是可以避免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可针对真正的行政处罚提供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制。在具体操作层面,提出真正的行政处罚和非真正行政处罚的界分及标准。关于如何处理非真正行政处罚总结了三种可能的思路,其中更具操作性的方式为:在《行政处罚法》中引入“保安处分”,构建“行政处罚+保安处分”的双轨制方式。最后,王明喆老师还剖析了我国行政处罚主体恒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对象极其广泛的原因。并指出还可深入探讨行政机关为何可以罚款甚至拘留?行政处罚缩减论或废除论等问题。

与谈环节,林彦教授高度赞扬了王明喆老师不仅能从体系解释角度对行政处罚扩张做出融贯分析,也能从法政策学提出完善路径,视野开阔,引人深思。

朱芒教授同样高度评价了此次讲座内容,并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多元化的探讨本质上属于法解释范畴。一方面,应注重从历史视角、社会变革等挖掘我国或域外国家的行政处罚制度背景,关注法治框架的形成,进而更深刻地认识同一问题缘何形成不同建构方向和路径。另一方面,更深层的追问或许在于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行为概念、关系等的体系性认识,诸如定义的角度和方式如何选取等基础问题。在厘清行政处罚法条和学理内涵时,可否借助“工具-对象”的认识框架,观察二者互动关系,避免陷入循环论证。此外,关于行政处罚的扩张论,或许还可从立法技巧、行政任务扩张需要等方面理解。

黄宇骁老师结合对日本法的研究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一是日本有关行政处罚立法特点有其历史特殊性,有必要结合历史发展背景,运用法社会学等视角观察,从而加深对制度生成路径的认识。同时,对于大处罚和小处罚模式的发展趋势也可进一步拓展比较。二是针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行为关系,应注重分类标准和维度差别,从横向、纵向层面厘清上下位概念。三是如何处理非真正行政处罚,以何种术语界定“保安处分”概念才能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学理要求等,还待挖掘。

李泠烨副教授主要针对额外负担和惩戒性的异同,提出应以何种概念界定行政处罚的核心特征,二者是等同还是包含关系等问题。凌维慈教授提出在探究我国行政处罚法何以形成多元化特征时不仅要考虑概念认识不足,也有必要立足于解决当时行政任务的现实需要等因素。同时,目前我国是否更适合以“小处罚模式”完善行政处罚,其合理性可再加深考量。

提问环节,博士生张瑄结合对本次讲座的思考,提出以额外负担概念界定处罚行为特征时,如何看待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区别等。

讲座最后,王明喆老师对相关评述进行了充分回应,并表明立足历史背景同域外法对比,更有利于厘清制度形成规律。此外,对于如何理解额外负担和惩戒性的异同、行政处罚和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等概念界分问题还待后续深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