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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背景下证券期货市场的刑法保障”学术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30日

 2021年4月30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背景下证券期货市场的刑法保障”学术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金融检察法治创新研究基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交大法学》编辑部联合主办。与会专家学者就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刑事法律保障问题发表了自己的学术见解,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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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伊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孔祥俊发表致辞。孔祥俊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向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对学院培养体系、学科评估、科研发展等进行介绍,并预祝会议能够通过深度的学术研讨与交流,产生富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学术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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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俊院长致辞)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交大法学》主编朱芒致辞。朱芒教授介绍了《交大法学》的办刊情况与近年来的发展态势,并预祝本次研讨会的前沿成果能够在相关学术刊物发表,引领更为广泛的学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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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芒教授致辞)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艳律师致辞。闫艳介绍了汉盛律师事务所概况,以及筹备成立金融证券合规研究中心的规划;汉盛所期待能够在证券合规等领域进行深入研究,通过专业化法律服务,助力资本市场公平与效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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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艳律师致辞)

研讨会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金融检察法治创新研究基地负责人张绍谦主持。张绍谦教授简要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及与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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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谦教授主持研讨会)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的发言主题是《证券纠纷民事审判实践及其对证券刑事司法的影响》。肖凯观察到,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纠纷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主,当前法律适用焦点主要集中在责任主体、范围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等问题。肖凯指出,证券民事审判中的投资者损失金额,与证券犯罪案件刑事程序中的交易量、违法所得、获利金额等,具有不同的法律判断逻辑,如何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证券犯罪条款的相关规定,协调处理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问题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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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凯副院长主旨发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副专员周晖的发言主题是《证券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与分析》。周晖指出,证券监管实践近年来紧扣“建制度”主线,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对证券违法全面贯彻“零容忍”要求,旨在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全方位执法机制、审查分离、行刑衔接等协作,对于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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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晖副专员主旨发言)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九支队副支队长王馨的发言主题是《证券期货犯罪侦查实务疑难问题》。王馨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所涉相关证券犯罪从入罪门槛、刑期和罚金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于证券市场财务造假形成了强大的立法震慑。这就对证券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应积极发挥证券市场“看门人”作用,杜绝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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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馨副支队长主旨发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的发言主题是《证券期货犯罪检察实务》。胡春健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归纳为,扩大刑事责任主体范围,增加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模式,增加规定证券期货犯罪所利用的信息载体及其种类,从而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自由刑刑期、大幅提升罚金刑,从而提升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度。胡春健指出,司法机关需要充分领会证券法和刑法联动修改的意义,精准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依法进行刑法解释与实质判断,压实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责任,不断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证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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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健主任主旨发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吴卫军的发言主题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信息披露犯罪的理解和适用》。吴卫军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规定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犯罪刑事责任条款,起到了警示和预警的作用;应当围绕虚假信息对于证券市场价格的影响来判断信息披露犯罪的违法性实质;财务造假与财务信息虚假陈述在实践中存在较强的技术性与隐蔽性,这对于司法实践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办案机关在金融、财务等方面的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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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军主任主旨发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稽查二处副处长干云峰的发言主题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证券期货违法案件稽查实务》。干云峰指出,2020年《证券法》与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之间的“两法协同”效应,将资本市场“零容忍”监管的执法要求,体现在了全链条的法律程序之中。当前所面临的证券违法动机越来越广泛、主体认定逐步多元、违法手段趋于隐蔽复杂、违法对象和证券产品工具不断拓展,这就要求稽查执法突出重点,集中资源打击《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修改的证券期货犯罪条款所涉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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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云峰副处长主旨发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长坤的发言主题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市场操纵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李长坤重点分析了司法解释已规定但《刑法修正案(十一)》未进行明示性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虚假申报操纵是否需要以反向交易或谋取相关利益为要件,市场操纵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单独入罪标准与其他入罪标准的关系,为操纵证券市场提供配资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共犯等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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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坤副庭长主旨发言)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的发言主题是《新型操纵法律规制的反思》。钱列阳从操纵证券市场案例出发,提出虚假的信息和最终并未实现的信息应当有所区分;司法实践应关注操纵手法的具体变化;以中介机构为主要犯罪主体的出具证明文件失实这样的过失犯罪,应该在行政监管领域进行重罚,但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有必要遵循审慎性与谦抑性;需要深刻关注金融思维和法律思维的差异性,前者突出创新,后者强调规范,因此,研究证券犯罪与金融创新的界限问题是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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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律师主旨发言)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以林的发言主题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上市公司合规管理》。朱以林认为,董监高对上市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体现在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上市公司也应当治理机制,强化企业风险管理。从市场角度看,内幕交易有从二级市场逐渐转入一级市场的动态趋势,应完善法律解释并加大处罚力度,以对此问题进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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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以林律师主旨发言)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杰的发言主题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犯罪的法律适用与刑事合规》。谢杰副教授探讨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犯罪 “重大性”要件的解释问题,并就《证券法》中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投资者决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科创板发行审核核心量化指标等标准与刑法解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与实证调查研究,针对隐瞒短期债务、滥用公允价值计量和会计对冲、扭曲销售、财务操纵等复杂的粉饰财务报表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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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杰副教授主旨发言)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喜芬的发言主题是《证券犯罪案件程序法律问题》。林喜芬教授着重从侦查前、侦查阶段、检察阶段和审判阶段等角度出发,就移送标准界定和追诉标准界定,通过询问技巧获得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认罪认罚制度在证券刑事案件领域中的适用,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意见作为证据采用等程序法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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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教授主旨发言)

张绍谦教授对本次会议上午的专家研讨进行总结。《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完善的内容很多,其中涉及证券期货犯罪条文的修改尤为引人关注,其明显加重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证券类犯罪的刑罚,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等,显著提升了证券期货犯罪震慑效力。《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对未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从专家的精彩发言中可以看到,刑法规定中还有很多内容需要加以深入研究,部分核心构成要件需要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从而有效保障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零容忍”政策落到实处。

本次研讨会下午开设研究生专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9位研究生同学,通过三个单元的9个专题,分别就《刑法修正案(十一)》证券犯罪法定刑调整问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疑难问题、保荐人出具证明文件涉罪问题刑法分析、内幕交易罪违法所得司法认定问题、内幕交易犯罪主体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网络非法期货交易犯罪刑法适用、市场操纵行为的实质解构、网贷债权转让证券化涉罪问题、场外配资刑民交叉问题等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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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专场报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陈可倩副教授、周铭川副教授、于佳佳副教授分别对同学们的报告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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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可倩副教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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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川副教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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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佳佳副教授评议)

林喜芬教授对本次会议下午的研究生专场报告进行总结。在学术研讨会中专门开辟研究生专场报告是我院刑事法学科的特色活动。在本次研讨会上,我院9位研究生针对证券期货市场刑法保障这一极其专业的法律问题展开专题研讨,不仅呈现出同学们专注投入的学习态度,而且有效检验了学科的教学与研究质量,希望同学们认真吸收评议老师的宝贵建议,在今后的专题研究、毕业论文开题、写作等过程中,做好融会贯通,进一步提升研究质量与水平。

最后,张绍谦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全面总结。在证券期货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具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在本次研讨会中深入探讨证券期货犯罪惩治与防范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为《证券法》修改、加快推进《期货法》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证券期货犯罪条款理解与适用等问题建言献策,为资本市场刑法保障,贡献了独到的学术见解。同时,我院研究生们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刑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学术探讨,集中体现了我院的教书育人目标——理论与实务贯通、本土化与国际化融合,凝练特色优势,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卓越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及团队合作能力,具备开阔的国际化视野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