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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五人谈:宪法学学术热点与实践面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6日

2024年4月26日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2会议室座无虚席,一场关于宪法学领域的学术盛宴——“中国宪法学五人谈:宪法学学术热点与实践面向”讲座在此隆重举行。此次讲座由五位中青年宪法学者主讲,共同探讨宪法学的前沿问题。

主持人  范进学教授

本次讲座由范进学教授担任主持人,他以其深厚的学术功底和幽默风趣的主持风格,为整个讲座营造了轻松愉快的氛围。讲座伊始,范进学教授回顾了十八年前由他主持的 “宪法是什么”的专题讲座,当时邀请了韩大元教授、林来梵教授、胡锦光教授、童之伟教授、刘茂林教授、林峰教授等六位中国宪法学者,六位宪法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宪法是什么”这一主题进行了阐释,引发了宪法学界的强烈反响,成就了中国宪法学史上的一段佳话。十八年后,范进学教授再次邀请了我国宪法学界五位优秀宪法学者做主题演讲。随后,主持人简单地介绍了五位学者,他们分别是张翔教授、李忠夏教授、李海平教授、胡弘弘教授、上官丕亮教授。

范进学教授介绍了设定该议题的初衷。近年来如何去发掘宪法学界的学术热点不太容易,因为每一位学者都有自己的研究趋向与研究领域;同时,宪法学在实践层面上也在发生重大的转折。因此,这个题目旨在让每一位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与热点作出总结与判断,使主题具有较大的开放性。随后,五位嘉宾依次围绕主题进行了深入分享。

张翔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

张翔教授首先就宪法学的实践面向进行了阐述。张翔教授认为,2014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从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到现在,这一段时间宪法学实现了走向实践的转变,同时法学学科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在这一时期也强烈地体现出来,总的来说,中国宪法学的学术和实践是高度契合的。中国宪法学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处于沉寂的状态,它的繁荣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我们实践上的突破。基于此,如果将时间向前推到八二宪法实施之后,齐玉苓案一定是中国宪法学中重大的学术热点,这一案件在中国的宪法学的学术里面具有界标性的地位,并使得他从政治哲学转向规范法学与法教义学。此外,张翔教授认为只要我们国家要去建设法治,我们就一定会去回应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涉及宪法上的争议,比如物权法草案违宪的争议。因为在各个法律领域发生的很多争议问题,如果我们想解决它,就必须上升宪法层面,基于此,我们实际上将这些问题视为一个宪法问题,并对其进行宪法学上的规范处理。但如果要主张宪法教义学,其中最重要的挑战是违宪审查制度,否则宪法教义学将是没有意义的。自2018年宪法修改后,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承担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职责,至此,备案审查制度以我们看得见的方式在运作。近年来,已经开始出现大量与宪法相关的实际的案例,这些案例标志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它们往往以宪法争议的方式出现,而我们的学术却缺乏准备。最后,张翔教授指出我们的宪法学在发生着转变,宪法的实践也在发生着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宪法学是大有可为的,中国的法治前景也是可以乐观的。

李忠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李忠夏教授认为,即使十八年过去了,我们仍然有必要进一步去反思什么是宪法,可能再过二十年,这一问题也不一定能够讨论清楚。但这一定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李忠夏教授认为宪法的渊源只有两个,一个是我们的宪法典,即宪法文本;另一个是从来没有存在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只有这两个才能够称之为是宪法。其他的都不是宪法。如果什么都是宪法,宪法与普通法律将没有多少区别,因此我们不能去泛化宪法渊源。同时,宪法渊源与法理层面上的法律渊源不一样的。在现代社会里面,界定什么是法律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并且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更重要。但对于大陆法系而言,这件事没有那么不清晰,因为都是成文法。因此,对于部门法、宪法而言,讨论其渊源没有那么重要。因此,在美国,宪法就是宪法文本和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宪法的一些判决,这些判决里有关于宪法的一些解释。此外,还存在宪法跟法律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法律的修改,然后使宪法发生变迁。李忠夏教授反对这种观点并认为违宪的宪法变迁,即违宪的政治现实的变化不能被纳入宪法变迁的概念中。因为立法有行政空间,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发展宪法,具体化宪法,但不能改变宪法,这是一个很糟糕的情况。我们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跟制定法律的程序和修改法律的程序是不一样的。如果可以通过法律任意改变宪法的话,那么修宪将没有意义。因此,从实践角度反思,我们有必要将宪法渊源的范围界定得狭窄一些。

第二个问题是宪法的性质问题,李忠夏教授认为,在传统上我们对宪法的界定是防范国家公权力,因此宪法是公法。此种界定背后的立场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在该立场下,市民社会里面的事情就交给市民自己去解决,国家不要去干预,做的越多错的越多。因此,宪法只限定于那种防范国家公权力的这个面向,不要去调控社会。基于此,宪法只给市民社会提供一个框架性的支持。但是在现代社会,我们会认为即便政府可能做的越多,错的越多,但有些事情不得不去做,政府的干预是一种必要的选择。李忠夏教授主张我们不能因为国家干预社会可能会带来的问题,就对干预所解决的问题视而不见或者将其他遮蔽。现代社会的宪法理论还是要想办法去解决这样的问题。因此,宪法的属性可能也要发生变化,使其能深入到市民社会的内部。一方面,我们需要宪法调控社会,这就要特别警惕国家对社会的过度干预;另外一方面,我们需要一种宪法理论能够证成它干预社会的必要性及其限度。其实我们的基本权利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待进一步发展。同时,我们今天也不应该回避宪法的母法属性。在现代的复杂社会当中,宪法理论可能需要新的发展。

李海平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

李海平教授认为,宪法学的研究需要回到文本,聚焦于文本,但又需要扩大视野。而这需要我们定位我们当今所处的时代,因为这种时代的定位和理解会影响我们对文本的理解以及什么是宪法这样问题的思考。李海平教授主张我们处于一个前现代和现代后现代并存的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当中也包含了这样的含义。因为我们要建设现代化,就说明我们现代化还没有建设完成,这意味着我们有浓厚的前现代的色彩,我们正在建设,那么我们就需要现在的东西,这是现代。此外,我们已经处于风险社会当中。又具有浓厚的后现代的色彩,这样的一种时代定位。如果在这样的时代,还把宪法典的范围界定得过于宽泛就不够现代。其次,李海平教授认为我们需要在方法上界定不同的研究,只要我们找到不同研究的界限,很多的争论就可以被避免。如对宪法文本的探讨,如果以理想文本为出发点,或者一般性意义的文本,而非本国文本为出发点,就难以说是关于本国实践的研究,而只是一种带有哲学意味的一般性探讨。最后,李海平教授认为要对热点问题持有冷思考的态度。一方面要钻进去,另外一方面还要跳出来。如对备案审查的研究,反思我们的研究为何难以指导实践,是否是理论的研究并没有达到足够成熟的高度,从而不能给实践提供非常恰切的指引。

胡弘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胡弘弘教授认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一直是宪法学的热点,需要学界做很多拓展性的研究,因此,胡弘弘教授从立法实践中存在的制度性问题,即从作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四权(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与任免权)出发进行了主题探讨。胡弘弘教授认为我们讲任命,但在任免权的“免”的上面的研究是颇少的。因为实践素材较少,我们很少使用罢免权,我们有时候使用的是同意辞职,这种辞职有很多种情况,有可能是因为加入了外国国籍,很有可能是因为被立案侦查,该情形下就是辞职被接受。在我们的代表法里面,代表资格终止就是七加一的情况。但我们很少把具体的情况在免职情况里予以解说,我们都是简单地来进行一个概括,进行一个描述。

至于决定权上,决定权实际上全称叫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定权。这种决定权由于最近几年我们的人大及常委会又使用了立法性的决定,叫做法律性的决定,所以使得这种决定都具有决定的外因形式。但决定的性质却不一样。一种决定是法律性的决定。它的位阶就是法律位阶;还有一种决定是重大事项的决定。近年来,随着区域协同立法逐渐增多,比如湖北省的一加八城市圈,有多种区域协同立法。但是这些城市的地位不一样,有些城市没有立法权,但它们却会主张自己具有重大事项的决定,从而类似法规性的决定。目前对此的规定是缺乏的,因此,地方也都是百花齐放,有自己的决定。

其次是监督权,目前国家对监督权的导向上主张的是正确的监督、有效的监督、依法的监督。这三方面的要求使得我们对监督权的行使产生特定的理解,即监督权的行使是一种处于支持与监督之中的状态,所以现在也有一种研究叫支持性的监督。同时,这也使得这种刚性的权利变得难以行使,虽然被规定,但却不常常动用。从备案审查这方面来看,备案审查在实践上的运作是一步步的,是比较柔性的,而不是以强硬、刚性的面貌出现。

最后是立法权。我们国家对于立法权的价值导向是逐步进行要求的,从科学立法到民主立法,再到依法立法。到了十九大时,我们还要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这些都是新时代我们的研究课题。在过去提到普法的时候,经常提的是司法机关的普法,因为谁执法就谁来普法。而今天我们的立法也是如此,要做立法宣传。从宣传到民众知晓,再到民众守法并运用这些法律知识监督国家权力,这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要环节。但是,我们目前的制度研究对这些实践问题关注不够,制度背后的理论对于中国特色的理论关照也不够。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个传统的研究的议题,仍然有非常多的新领域值得开拓。

上官丕亮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上官教授指出,在宪法学界常常存在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我们国家有四部宪法,分别是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上官教授驳斥了这种观点并主张中国只有一部宪法,即一九五四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为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不是制定,只是修改。国家宪法日也是设在九月二十号。上官教授进一步指出,虽然我们的宪法修改是全面修改,五四宪法是一百零六条,七五年是三十条,七八年恢复到六十条,八二年到一百三十八条,现在又修正到一百四十三条,之前宪法会修改的渊源在于我们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违宪不纠,纠不了,因此,违宪审查的研究也一直是宪法学的一个热点。

上官教授认为合宪性审查不仅是当下宪法学的学术热点,也是实践热点。在199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就马上做出了一个通过的界定,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香港的基本情况下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1993年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时候也是这样的。上官教授认为在这种意义上,确认合乎宪法,就是我们的合宪性审查。因此,我们是存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实践。

其次,上官教授认为法律委员会,即现在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根据宪法指出其中的条款与宪法规定不一致,而应该根据宪法调整的行动应被视为合宪性审查实践。上官教授举出了众多例子证明这一观点,同时他指出了反对观点,反对观点认为这种行动应当被视为立法过程的立法行为。

最后,上官教授认为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考虑到宪法,因为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并且,因为一些法规没有上位法,所以对这些法规进行审查时就是合宪性审查。因此,上官教授认为在实践中合宪性审查已经开始并大有可为。

五位教授就当前宪法学领域的热点问题的精彩发言结束后,进入互动环节。在场的硕博生们纷纷向五位教授提问交流。如有同学认为宪法学的研究不仅要掌握宪法学的知识,还要去掌握部门法的知识,那么这种跨学科的研究对于宪法本身的意义是什么?为何是宪法学者对部门法进行了解,而不是部门法者对宪法的了解。李海平老师对此进行了解答,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一般可以在法体系内部进行解决,如果其明显违宪了就由违宪审查进行解决。但大多数情况并不违宪或有多种解释的可能,那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就需要把宪法纳入这个框架体系中,即以合宪性解释的方式来实现宪法的实施。而合宪性解释的运用需要在规则下运行,如果没有相应部门法的知识背景,就很难被接受。还有同学提出,如果以宪法调控社会领域,这里的社会领域是何种范围?李忠夏老师解答道,如果从卢曼的社会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国家属于广义的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属于政治系统。但这里的社会领域是指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立中的社会领域,即主要指私主体之间的关系,传统意义上来说,这种私主体的关系属于社会自治的领域,宪法只提供框架性保护,去支持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在该领域中,宪法也会发挥塑造作用,如《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此之外,现场的同学还提出了其他诸多有意思的难题,教授们耐心细致地解答了每一个问题,并与同学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讲座进入尾声,范进学教授表示,五位教授分别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视角对我国宪法学热点问题与实践面向分享了最新的学术观点,为大家就宪法学领域的核心问题、热点问题带来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本次“中国宪法学五人谈”讲座为大家搭建了一个宪法学交流的友好平台,更为学生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因此,此次宪法学五人谈也注定成为中国宪法学史上的又一段学术佳话,载入中国宪法学的学术史册!最后,范进学教授再次感谢五位青年宪法学家的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