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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学者之声 】彭诚信: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价值 作者: 彭诚信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3日
编者按:两会召开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引发广泛关注。凯原法学院学者们也纷纷在重要媒体发声。
彭诚信教授在上海市法学会网站发表文章《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价值》。他指出,无论立法者如何努力,也不可能设计出完美无缺的法典,世间本不存在完美。好在,《民法典》的真正意义并非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更为重要的价值往往体现在生活实践之中。《民法典》的出现,如果让人们对于财产、人身等权益感到更为安心,而非更为担心;如果对于行为自由、人格尊严感到更为开放与有效保障,而非更为受限,那人们便会由衷说出:这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典!而且,也只有这样的法典,才会“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文章发表于2020年7月16日。
文章如下:
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价值
2020年的全球疫情尽管给我国乃至整个世界带来巨大灾难与悲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仍然顺利颁布。这是全国人民奋发前进的努力明证,也是国人众志成城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决战的信心彰显。历史上任何一部伟大法典的颁布,都是一国政治强力与综合实力的表征,《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莫不如此,我国《民法典》也不例外。她向世人宣告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实现由富到强的信心。
一、《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一)《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理论与法治实践积累已足够丰富与成熟的体现。从建国初期(1954年)第一次启动制定民法典以来,一代又一代的法律理论者、司法实践者为此付出了辛勤努力。《民法典》凝聚的不仅是我国法律人的智慧,而且是全国人民民商事实践活动的结晶,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自己的法典。
(二)《民法典》也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新高度。我国已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人均GDP也于2019年超过1万美元。经济发展对于法律的要求至少有两点,一是产权界定,明确的产权是财产流转的基础,也是市场存在的前提;二是产权保护,有恒产者方有恒心,产权保护是经济持久发展的内在动力。《民法典》的颁布,不但在法律上明确了权利归属,更是给了国人继续创造财富的法治条件。
(三)《民法典》回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以互联网络发展为背景的数字社会正逐步走来,《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对数据、虚拟财产等数字化社会产物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典,她也是第一部把人类进步与生态和谐发展之绿色理念贯穿于整部法律的法典。
(四)《民法典》表征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更为完善,不仅向国人,而且也向整个世界,表达出我国依法治国的信心与决心,让所有在中国大地上生活与投资的主体,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与企业,得以安心。
(五)《民法典》结束了之前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九部单行法及大量司法解释并存的散乱与碎片化局面,通过增加新制度、删除重复规定、剔除其中的矛盾与冲突等立法活动,形成了体系完整、逻辑顺畅且内容相对饱满的单一法典。无论是在指导人们行为规范的意义上,还是在规范裁判者适用法律的意义上,《民法典》都更为简洁且富有实效。
二、《民法典》的先进性解读
(一)体例结构的创新。《民法典》把“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分别作为第四编与第七编,开创了世界民法典的新颖编纂体例。任何法律制度,无论公法还是私法,在终极意义上都是追求与实现公民的行为自由与人格尊严。在此意义上,我国《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成编,反映出其重大的进步价值,即便是在宣示意义上也对国人有重要的积极价值。侵权责任尽管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定之债,但这种债更多体现的是对受害人消极意义上的债权,而非债权人主观追求。而且侵权之债的形态多样,发展迅速,其背后的依据多为潜在的国家强力,而非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可见,“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并非单纯追求体例上的创新,而是遵循应然的法律逻辑。
(二)时代进步的反映。随着互联网络的存在,人们逐渐生活在二元社会形态之中,即线下传统社会与线上数字社会。数据是数字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资产。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把数据明确增列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数字社会中,无论如何评价数据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它是整个数字社会发展的土壤、石油与氧气,它是人工智能得以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人工智能的本质便是数据。我国《民法典》作为世界上首部明确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典,其意义不可谓不重大。
(三)弘扬绿色理念与伦理关怀。雾霾的存在让我国人民饱受环境恶化之苦,《民法典》为此在史上首次全面贯彻了天人合一的绿色理念与绿色制度。她不仅在“总则编”赋予“保护生态环境”以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而且还把该绿色理念贯彻到“物权编”“合同编”等具体制度中,“侵权责任编”更是以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针对现实社会中迅速发展的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民法典》“人格权编”也明确提出“不得违背伦理道德”的要求。
(四)民商统一理念的体现与营商环境的优化。“总则编”明确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扩大市场主体范围;“担保制度”是“物权编”改善最大的制度之一,其主要目的便是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如新增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制、确立货物价款抵押的超级优先权、允许未来应收账款的质押、放松担保物变价的自治空间以及抵押物转让不再受债权人同意的限制等;它还删除了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
(五)民事权益保护的细致入微。《民法典》的几乎每一个条款都体现着对民事主体权益的周到关心与关怀:如把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全面保护其接受赠与、继承遗产等权益;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扩大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范围;确立成年人监护制度,尤为维护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增设居住权,使有特定需要的人“居者有其屋”;完善了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相关保护制度、增设物业服务合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增加“情势变更原则”,应对合同履行中的基础关系发生变化等风险;禁止高利放贷,防止百姓上当受骗;明确列举信用为名誉内涵、将身体健康界定为身心健康,周全保护隐私与个人信息,禁止性骚扰条款等,是对民事主体权益保护范围的实际扩张;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从原来倾向于保护债权人转向对非举债一方配偶的保护;删除“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作为婚姻无效的规定,代之以患有重疾一方的婚前告知义务,肯定配偶方的婚姻选择自由;增加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避免遗产在分割前无人照管;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明确“自甘冒险”以及“自助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禁止“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等行为;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增设维护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他人受损可获补”以及免除其后顾之忧的“救助他人致害可免责”等条款,弘扬社会正气。
三、《民法典》的优化建议
(一)优化体例结构。既然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就最好能把“人格权编”前移到“第二编”,作为分则的首编。理由在于:第一,强化自由与尊严价值。法律制度(无论公法还是私法)在终极意义上实现的都是自然人的行为自由与人格尊严,将人格权编放到分则首编至少在形式上能够强化这一理念。第二,更为契合法律逻辑。民法总则规定了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制度,紧接着规定主体的人格权利,再规定主体的物权与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等,在逻辑上更为自然流畅。
(二)强化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理念。《民法典》对国有、集体与私人的财产保护仍然区别对待,这应该是受到《宪法》的区分保护理念的影响。希冀未来真正能把“物权编”第267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合法”两字删掉。虽不渴求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如同《宪法》中“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样表述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至少期待实现“物权编”第207条规定的“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做到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平等对待。
(三)细化或优化具体制度或条款。虽然《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数据保护、不当得利、占有制度、夫妻共同债务、遗产管理人等制度,但相关规定显然过于粗略,需要更为详细的规定。诸如拾得遗失物等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否则尽管立法者怀有良好初衷,也难以发挥实际效用;农村土地制度中经营权的制度创新,其实际功效亦需要社会实践的检验。
(四)填补遗漏制度或消除不当制度。仅举几例予以说明:先占、取得时效等作为确立物权归属最古老、最典型的两种方式,未来还是予以规定为好;将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缩短为三个月,是误读《德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结果,应该予以修正;对于违反公序良俗合同的具体法律后果,亦应明确规定;《民法典》“隐私信息”概念的出现会加大隐私与个人信息内涵的模糊,应该予以消除。
实际上,无论立法者如何努力,也不可能设计出完美无缺的法典,世间本不存在完美。好在,《民法典》的真正意义并非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更为重要的价值往往体现在生活实践之中。《民法典》的出现,如果让人们对于财产、人身等权益感到更为安心,而非更为担心;如果对于行为自由、人格尊严感到更为开放与有效保障,而非更为受限,那人们便会由衷说出:这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典!而且,也只有这样的法典,才会“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文章来源:上海市法学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