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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凯原法学院教授胡开忠出席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4日

10月22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协办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举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肖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吴韬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北京、广东、长三角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实务专家,上海市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以及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专家学者共50余人参会。凯原法学院教授胡开忠应邀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发言。

今年7月17日,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在上海开幕,习近平主席在开幕式主旨讲话中提出:“人工智能是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加速器,正从‘数字世界’走向‘物理世界’。”当前,上海正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为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在此背景下,本次研讨会旨在深化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与实务研究,探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人工智能产业行稳致远,离不开坚实的法治保障,也有赖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产学研各方同向发力、凝聚共识。开幕式后,与会嘉宾分别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判定的司法适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平台责任与产业发展”三个议题进行深入研讨。

胡开忠教授就“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颠覆了作品的创作过程,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进行数据训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应当及时修改著作权法,加强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应注意平衡著作权人和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根据数据训练中使用作品的方式来确定是否支付报酬以及如何支付报酬。若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数据训练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则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或付酬。反之,则应支付报酬。在付酬方式上,优先适用自愿许可方式,法定许可方式作为补充。若著作权人不允许使用其作品进行数据训练或不同意法定许可,则应尊重其选择。为落实上述制度,还应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披露机制、退出机制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