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动态

学术活动 | 凯原法学院教授出席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5日

2026年9月12-13日,以“变革与机遇:知识产权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为题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在武汉市召开。来自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企业和高校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凯原法学院胡开忠教授、江波教授、王杰副教授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会议共设置六个分论坛,涉及数智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著作权法前沿议题及制度回应、专利法热点问题与制度创新、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前沿问题、知识产权法学科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交叉协调等内容。

胡开忠教授就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了报告,他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颠覆了作品的创作过程,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进行数据训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应当及时修改著作权法,加强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应注意平衡著作权人和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根据数据训练中使用作品的方式来确定是否付酬以及如何付酬。若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数据训练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则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或付酬。若不符合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支付报酬。在支付报酬的方式上,优先适用自愿许可方式,法定许可方式作为补充。为了落实上述制度,还应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披露机制、退出机制等配套制度。

江波教授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环节的主题演讲进行了点评,他认为,本环节的主题演讲聚焦于AI智能体的法律规制展开。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AI智能体已经从传统的单一应用辅助工具,跃升为能够跨越平台执行自主任务的“系统级行动者”,同时也对既有的法律秩序产生剧烈冲击。当AI智能体的应用与传统第三方平台发生交互时,有可能发生在未获充分授权的情况下的“拟人化滥权”现象。尽管此类行为常披着“用户授权”的合法外衣,但其实质是通过绕过技术围栏,对平台经营者的核心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侵占。当此类数据获取行为满足“实质性替代”与“非正当性”构成要件时,应当适用反法有关规定进行规制。法律在包容技术创新的同时,不应保护以创新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的搭便车行为,AI智能体的发展应确立“双重授权”原则,向基于API接口的协商式、可控式及生态协作方向发展。

王杰副教授就算法推荐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问题作了报告,他认为,算法的应用并没有改变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因为算法依然是根据用户的指令(经过处理的用户数据)来传输内容。此外,“避风港”条款并没有绝对禁止平台介入内容的传输,因此所谓算法价值观也不会改变平台的中介角色。随着技术发展、商业模式变化,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应得到调整,但调整应以技术可能性与法律可行性为基准。有鉴于此,当前的版权审查义务应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将过滤对象限定为明显侵权的内容。


0915_114228_19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