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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 “知闻论坛”第十五讲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2日
2026年5月31日晚,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长聘特聘教授朱雪忠应邀做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合法性困境及其出路”为题,为师生作专题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开忠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江波教授、曹博副教授、王杰副教授,以及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翁才林等嘉宾出席并参与讨论。

朱雪忠教授兼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3项及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重大项目等重要课题,在《中国法学》《管理世界》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著作多部,曾获教育部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所撰写的专家建议获中央主要领导人重要批示。
讲座中,朱雪忠教授系统梳理了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缘起与发展脉络。他指出,自2022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在多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然而,对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学术界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朱雪忠教授从法律属性、权利客体、登记效力等维度,深入剖析了当前制度设计面临的合法性困境,并进一步指出,现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缺乏明确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面临诸多理论与实践难题。

在梳理面临全国推行“数据产权登记”可能面临的挑战的基础上,朱雪忠教授针对上述困境提出了三条制度出路:一是回归现有法律体系,利用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数据进行保护,而非另起炉灶创设新权利;二是由相关部门制定操作指引,明确何种数据可受何种法律保护,并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尺度;三是若未来条件成熟,应通过修改《民法典》将数据专门列为知识产权客体,。但当前5年内可能并不具备立法条件,应暂停违法登记《民法典》近期修订的可能性极小,将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保护仍将面临法律障碍。
在与谈环节,各位嘉宾围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前沿与实践难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翁才林律师从法律实务出发,提出政府介入数据登记本身并非坏事,关键在于如何引导其实现合理垄断。他建议充分利用现有著作权法中关于数据库汇编作品的规定以及商业秘密等制度来保护数据,而非急于制定专门法。

江波教授从制度实践的角度出发,指出从政策文件中的几个关键词,逐步演化为具体任务、登记体系乃至管理机构,。这种制度形成路径本身值得关注。他明确表述同意朱老师的观点,并特别指出,在国务院相关文件并未明确写入“数据知识产权”表述的情况下,各地大规模推进数据产权登记的效果仍有待观察。

王杰副教授结合无形财产权的相关理论,从制度创新的宏观视角出发,指出数据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过早赋权反而可能限制后续新价值的开发,导致“反公地悲剧”。他强调,制度创新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应避免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盲目推进。

曹博副教授从政策执行的角度,分析了基层工作人员在各类政策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压力。他高度评价了朱雪忠教授坚持学术底线、敢于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的学术勇气积极向政府部门建言献策的社会担当。

观众提问环节,与会师生积极发问。有同学就登记机构与监管部门的权责界定问题提问,另有同学关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产权登记的未来关系。针对上述问题,朱雪忠教授结合现行制度安排进行了回应。他认为,涉及数据领域的一般性问题,国家数据局作为国务院分工负责的部门,其角色值得关注。关于登记机构的定位,朱雪忠教授指出,如果登记主要发挥证据保存的功能,那么由具备相应公信力的机构来承担或许更为合适。对于两类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朱雪忠教授认为,随着国家数据局持续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能面临一定的压力,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竞合关系,但无论哪种模式,在法律依据方面都尚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会议最后,胡开忠教授作总结。他首先感谢朱雪忠教授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合法性困境与出路的深入讲解,并指出,当前我国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学术界对登记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的探讨,对于推动制度完善、指导立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胡开忠教授认为,与朱雪忠教授这样的权威专家进行面对面的学术交流,有助于师生准确把握前沿问题、拓展研究视野,并再次对朱雪忠教授的到访以及各位到场的专家学者表示感谢。

讲座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