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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 博罗夫斯基教授做客凯原法学院主讲《绝对权利与比例原则》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9日


3月14日,马丁·博罗夫斯基教授(Prof. Dr. Martin Borowski)做客凯原法学院,在法学楼203室开展主题为《绝对权利与比例原则》(《Absolute Rechte und Verhältnismäßigkeit》)的德语讲座。本期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冯威讲师兼任翻译,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林彦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海平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蒋红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孙小惠老师担任与谈人。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主持。

马丁·博罗夫斯基教授(Prof.Dr.Martin Borowski)是德国海德堡大学公法、法哲学教席教授,同时担任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全球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英国分会副主席、德国分会理事会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基本权利和人权理论、法律等。代表作有德文专著《作为原则的基本权利》(第三版)与《〈德国基本法〉上的信仰与良心自由》,德文、英文编著《现代德国非实证主义——从拉德布鲁赫到阿列克西》《法哲学与基本权利理论》等。

博罗夫斯基教授从 “绝对权利与比例原则” 的双重关系展开论述,力图打破绝对权利与比例原则、权利权衡对立的传统认知,提出以“相对的绝对权利”理念论证绝对权利与比例原则的兼容性,为厘清绝对权利体系的内在逻辑提供了全新视角。

博罗夫斯基教授首先梳理了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的传统界定。传统理论认为,相对权利可被合理限制,存在初显性(prima facie-Recht)与确定性权利(definitives Recht)的区分,比例原则与权衡可充分适用,如职业自由可因公共安全被国家规制。而绝对权利则指向不可限制、不可权衡的确定性权利,比例原则在其间无法发挥作用,《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禁止酷刑、禁止奴役,以及《德国基本法》中的人的尊严均被归入此类。对此,博罗夫斯基教授尝试重释绝对权利的形式与实质特征,指出形式上的“无限制条款、不可废止性”并非可靠的判定标准,绝对权利的实质特征在于保护个体特别重要的利益,且不存在具有重大份量的相反理由。这也解释了为何同样重要的生命权并非绝对权利。

在此基础上,博罗夫斯基教授深度剖析传统绝对权利理论内部的三大悖论:一是绝对权利的冲突。当两项绝对权利相互对立时,唯有以权衡作为前提才能调和,这与其“不可权衡”的定义相悖;二是“绝对”权利相对于与它竞合的相对权利具有绝对优先地位。绝对权利对相对权利的绝对优先,可能导致微小的绝对权利侵害证成严重的相对权利损害,故而难以融入以相对权利为主的权利体系;三是“定义性权衡”的两难困境,传统解释规则无法精准界定绝对权利的保护范围,而界定过程必然涉及权利与相反理由的权衡,这也从反面否定了绝对权利“不可权衡”的属性。这些难题表明,传统绝对权利理论内部存在不容忽视的逻辑矛盾。

针对上述问题,博罗夫斯基教授提出了以“相对的绝对性”化解绝对权利之间的优先性分歧。他指出,考验绝对权利的疑难案件均为无完美解的“悲剧案件”。对绝对权利进行权衡并非必然削弱其保护,若结合权利权衡的结构属性与绝对权利的实质特征,便能形成实践中的“相对绝对性”。权利权衡过程包含四项要素:绝对权利的高抽象份量、实践中普遍缺乏高份量相反理由、权利反抗随侵害强度超比例增长、经验前提的认知确定性影响权衡结果。四者共同促成了绝对权利在实践中近乎绝对的保护效果。他强调,“绝对性”实为比例原则权衡后的结果,而非先天的不可权衡。“相对的绝对性”研究不是意在为特定案件的结果辩护,而是基于权利规定的文义、语境进行的实践性重构。

在与谈环节,在座学者围绕讲座内容与博罗夫斯基教授展开了深入讨论。

上官丕亮教授以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三大核心要件为分析框架,探讨绝对权利的相对性是否成立这一本体论问题。他从比例原则的有效性逻辑出发,逐层剖析绝对权利与该原则的适配性,关注适当性要求的手段与目的契合性、必要性要求的最小侵害性、衡量性要求的利益均衡性之间的逻辑关联,分别论证三大要件能否适用于传统理论中的绝对权利范畴。

林彦教授以美国坠机案为切入点,他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分析了在涉及绝对权利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场景下,美国政府的决策与行为可能面临的双重法律问题:一方面是平等权的侵害风险,即政府的相关措施是否会对不同主体的权利造成差异化对待,进而违背平等保护原则;另一方面是国家中立性原则的违反问题,探讨在绝对权利与公共管理目标相冲突时,政府如何保持中立立场,避免因偏向某一利益而突破中立性底线。

李海平教授对博罗夫斯基教授提出商榷,认为“相对的绝对性”消解了传统的绝对权利概念。他提出该理论虽然兼具理论与实践导向,但在实践案例的处理上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如航空案在认可人的尊严的绝对性、反对击落飞机的同时,却又主张所有权利均需权衡。接着,李海平教授对讲座中提及的达施纳案进行细节辨析,指出酷刑威胁与实际实施酷刑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威胁可能仅为审讯策略,尚未突破权利界限,但实际实施则应另当别论。生命权或许不是绝对权利(如死刑制度的存在),但禁止酷刑、禁止奴役等权利具有本质绝对性,不可也不应权衡。绝对权利的界定也不应以 “是否可权衡” 为表层标准,而应深入权利本质,以权利行使是否产生外部性、影响其他主体权益为基础依据。

孙小慧老师从方法论与规范价值两个层面展开,关注该理论与阿列克西原则理论的体系衔接。首先,在阿列克西理论的中,权衡仅发生在比例原则审查的第三个阶段即狭义比例原则阶段,但博罗夫斯基教授的论证中,尤其在确定权利保护范围的法律解释阶段,已存在隐含的权衡结构,如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酷刑、是否侵害人性尊严时权衡已发挥作用。其次,从禁止酷刑的规范价值出发,结合德国纳粹历史的背景,禁止酷刑不仅是单纯的规范条款,更是国家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若将禁止酷刑理解为权衡结构中权重较高的原则,而非绝对化的规范,可能会削弱该原则在建构国家合法性中的基础作用。因此,她就 “相对的绝对性” 理论是否会损害此类绝对权利的规范价值与象征意义提出追问。

蒋红珍教授对博罗夫斯基教授的 “相对的绝对性” 表示整体认同,认为其主张的“相对的绝对权利” ,超越了绝对的绝对权利和绝对的相对权利理念,是对绝对权利理论的合理重构。蒋红珍教授提出两个方面的商榷:一是关于 “不成比例的分量的反弹”的差异理解,对侵害强度与权利反抗的超比例关系以及该要素与阿列克西认知权衡法则的衔接问题提出疑问;二是关于理论中“权衡”一词与比例原则的混同表述,二者的重叠使用可能导致 “相对的绝对权利” 与 “绝对的比例原则” 相绑定,从而无法廓清比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不可克减的权利与紧急状态下的政治性决断这一关键问题。

面对各位老师的商榷与讨论,博罗夫斯基教授作出了条理清晰、极具启发性的精彩回应,进一步阐释了其理论的核心内涵与适用边界。

范进学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他表示,博罗夫斯基教授的讲座内容深刻、逻辑严密,从传统绝对权利的理论困境出发,提出“相对的绝对权利”这一创新理念,严谨论证了绝对权利与比例原则的兼容性,为国内学界研究基本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提供了新的思路。范进学教授指出,,博罗夫斯基教授的研究成果展现了德国法学界在该领域的最新进展,希望在场听众能以本次讲座为契机,进一步思考有关绝对权利与比例原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最后,范进学教授对博罗夫斯基教授的精彩分享、冯威老师的准确翻译及各位与谈人的深入探讨表示感谢。本期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