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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 张元济法学讲座第33讲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2日


近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元济法学讲座”第33讲在哲生馆206会议室成功举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杨代雄作了题为“民法上的行为归属问题”的讲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肖俊、朱军、李贝担任与谈人。本次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沈健州主持。

杨代雄首先指出民法上的行为归属是对某行为与某主体之关联性的拟制,并结合《民法典》的既有规则对辅助人的行为归属和基于信赖保护的行为归属进行了类型化区分,在此基础上就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传达人与代理人、故意误传的法律效果、行为的双重归属、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适用等民法上行为归属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杨代雄认为,传达人无需形成自己的意思,因而无需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作意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不能以其行为能力欠缺主张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当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仅在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时,方可发生无权代理人的履行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故意误传与脱手的意思表示类似,其表意符号与表意人的意思并无关联。就行为的双重归属问题,杨代雄探讨了连环交易中前手交易买受人指示出卖人直接向后手交易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解释论构造,认为该行为既是归属于自己的行为,也是归属于他人的行为,无论在债的履行效力或物权变动效力上均是如此。对于冒名处分行为,他认为其法律构造与无权处分不同,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并通过表见代理制度为善意受让人提供救济。

与谈环节,肖俊对辅助人的行为归属和基于信赖保护的行为归属两者作类型化区分,以及构建民法上行为归属一般规则的理论可能性进行了探讨。

朱军进一步讨论了冒名处分和无权处分之间的差异,并认为冒名处分行为还可能构成行为人对相对人的欺诈。

李贝认为民法上的行为归属还涉及违反法定限制的法定代理,以及一方举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其重点在于行为效果归属于非行为人的实质正当性。

沈健州认为,行为归属规则本身包含价值判断,不同利益结构下的行为归属规则可能分别侧重意思自治、信赖保护或风险负担,有必要进一步类型化讨论。

杨代雄逐一回应了与谈人的观点,并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现场讨论氛围热烈。本次张元济法学讲座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