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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 数据生态系统前沿法律研讨会成功召开: 聚焦平台竞争与数据互联互通新挑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9日

2025年11月13日,“数据生态系统前沿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哲生馆顺利举行,本次会议由上海交通大学科斯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办,汇聚了竞争法领域的多位资深专家,围绕数据生态系统前沿法律问题,展开了深度交流与前沿探讨。

研讨会第一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长聘教授侯利阳主持,该单元以智能手机应用分发领域为切入点,探讨智能手机从开放系统到封闭系统这一行业趋势下的竞争问题。

面对封闭系统行业趋势与第三方应用安装过程中手机厂商进行安全检测、提示,推荐手机官方应用商店的行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丁茂中指出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手机厂商走向开放兼容,放弃优先推荐自有产品可能导致企业承压过大、导致投资创新动力减弱。丁茂中教授提醒,行政执法在此领域应保持审慎,建议优先由司法判例逐步探索规则。

面对丁教授的建议,普陀区法院知产庭庭长吴大成指出生态系统模式对司法实践形成多重挑战。其一,生态系统赋予了平台多重角色,这种角色的复杂性对司法实践构成了挑战。其二,需探讨司法介入的审慎性,面对新业态时司法判决应作出充分全面的考量。其三,需探讨生态系统的未来路径,在兼顾产业全面发展的视角下,平衡系统开源与闭源间的紧张关系。

黄浦区法院法官张俊进一步指出司法实践在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通常会进行三个维度的考量。其一,法条维度的考量,也即比对当事人的行为与法条规定间的一致性。其二,市场维度的考量,在适用一般条款时,需判断行为是否会对于其他竞争者、消费者与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且分析损害时必须尊重市场基本逻辑。其三,政策维度的考量,分析行为是否符合当前的司法政策,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与社会整体发展。总体看来,手机厂商在外部应用安装过程中推荐自身软件商店产品的行为,可作包容性评价。手机厂商的行为类似于竞价排名的优先推荐,并不是完全排他、禁止安装的行为。

东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毕文轩现场展示某品牌手机应用下载流程的实测结果,其认为移动应用商店提示引导下载的行为是基于手机系统安全保障义务的安全告知,故而提示弹窗的性质很大程度上是“安全警告”而不是“商业广告”。从市场动态竞争观理解来看,“损人利己” 是竞争的常态,而“非必要不干扰”则可能更是例外或者理想状态。由于争夺用户是市场竞争最终的表现,目标用户群体的数量相对稳定,市场中同类经营者经营的产品服务对消费者而言属于可替代品,经营者可吸引的用户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断遭受竞争性损害恰是竞争的常态。提示引导下载行为尚且达不到反法第13条所规定的“妨碍”程度,因为移动应用商店提示引导下载后,用户依然具有完整选择权——即弹窗清晰地提供了“继续下载”的路径,用户仍然是最终的决策者,实施提示引导下载行为后不影响原服务正常运行。因此,移动应用商店提示引导行为只是提供了信息增量,而非代为决策或替换决策,更类似于“建议”而不等于“命令”或“强制”。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肖昱堃剖析了“软硬之争”中手机操作系统干预的“度”的问题,即必须厘清“合理安全提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所禁止的妨碍破坏行为之间的法律边界。她提出判断系统干预行为合理限度的三重标准,其中要重点审查是否对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造成了实质性阻碍。

在第一单元的与谈环节,两位评议嘉宾做出了精彩点评,点明了行业中的客观现状。上海市市监局价监竞争处副处长黄伟丰指出当下争议的本质上是利益分成博弈,具体矛盾体现在渠道费的收取与分成。国内的手机厂商试图从开放系统走向封闭系统是行业的一个发展动向,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竞争纠纷,执法在评判中需关注行业规则,尤其是工信部门关于软件分发类的行业规则。

武汉安天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天移动安全)副总经理何淼指出中国移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发展具有超前性,但安全防护未能同步跟上,用户面临的财产侵害(如诈骗、盗刷)的涉案金额持续增长,安全形势严峻。根据实践统计数据显示,存在安全风险的应用来自于非手机厂商应用商店的数量要高于来自手机厂商来源渠道的数量,但用户出于对手机品牌的信任和依赖,在遇到任何安全问题(如恶意弹窗、资费消耗)时,有较大的概率会首先归责并投诉手机厂商。这种“品牌责任”迫使厂商必须对用户体验全程负责,因此其安全投入巨大,造成了权责不对等的现状,阻碍了行业发展。

会议第二单元主要讨论系统数据的使用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由同济大学长聘教授刘维主持。随着人工智能成为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不同平台之间数据的封闭与割裂问题日益凸显。例如,智能体往往仅限于其自身生态系统内部使用,难以与第三方应用实现数据互通与功能协同。这不仅限制了用户体验,也可能阻碍技术创新与产业进步,各专家就此展开讨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总结了人工智能与数据资源形态演进过程中的特点,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数据要素市场进入智能化新阶段,一方面大模型等技术大大降低了数据开发门槛,实现了数据利用的民主化,另一个方面高质量数据供给不足或成为制约AI应用落地和产业发展的瓶颈。通过分析人工智能与数据处理范式的变革,并对比欧美在AI竞争中的不同处理方式,他指出当下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倡导以价值为牵引的高质量数据供给,以鼓励龙头企业开放共享高质量数据集、推进人工智能创新场景应用、以及完善数据流通的生态构建,和全面保障水平的提升。对于用户在其智能终端上产生的数据,立足为用户提供更流畅智能化AI服务的目的,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可以基于用户的明确授权依法获取相关数据,而无需APP的许可。在智能体应用场景中,用户可以授权智能体代表其访问和处理智能终端上的数据,并操作智能终端设备,进而实现用户的多样意图。该场景并不必然形成与APP产生竞争关系的数据产品或服务,相关行为属于旨在执行用户指令的非竞争行为。

上海市一中院国际商事审判庭副庭长何建梳理了手机数据出境的不同场景,认为数据出境的判断标准相对模糊,需要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类施策。同时,也需要明确涉外数据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强化敏感生物信息的个人同意机制。

浙江理工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郭兵从AI智能体点咖啡等实践应用出发,指出启用无障碍权限是现有智能体生态条件下的短期方案选择,从长远来看有必要进一步推动通过意图框架等标准化接口方式实现数据互联使用。智能体调用第三方应用是否需要用户和第三方应用的双重授权,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仍然存在明显争议;从相关标准规范的演变角度而言,建立在“用户可控”原则基础上用户单方授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业内最新共识。中国软件行业协会10月份发布的团体标准《智能体行为安全要求》并未延续此前对无障碍权限的使用限制要求,而是直接否定了此前标准的双重授权要求。不论无障碍权限还是双重授权,都涉及较为复杂的利益关系难题,这些难题需要通过更具共识性、针对性以及效力性的制度规范加以调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波通过对数据的类型划分,认为当前亟需法律保护的数据类型为公开但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基于研究现状梳理与法律规范分析,袁波教授根据此类数据的市场定位和竞争意义的不同,提出了数据条款的二元解释方法,从而平衡数据的流通利用与权益保护。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袁秀挺对四位发言人的演讲进行了逐一点评。他也指出封闭生态使得互联网业界的竞争进入了新的维度,因此竞争法的互联网适用备受关注,这不仅是过去也是未来较长时间内的热点议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长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李剑也回应了报告人的精彩观点,强调数据集合中权益具有复杂性,提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应当遵循市场竞争维度。

刘维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数据生态系统相关纠纷已经成为近两年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和执法实践的重要案件类型,反映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竞争的新样态和新趋势,围绕“互联网专条”的法律适用情况仍然存在较大模糊性,值得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