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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研讨会顺利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函上海交通大学就《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为集思广益、提升意见建议质量,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6月11日下午主办了专题研讨会,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复旦大学、深圳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宜兴帕克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及主办方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和实务部门的二十余位多个学科的专家学者参与研讨。研讨会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郭延军教授主持。
郭延军教授首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感谢,并做引导发言。郭延军教授分享了近期多次参加有关《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研讨会的观感,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指出,根据环境损害和环境法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应当按照行政责任设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随后与会嘉宾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具体条文表述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璐教授指出,需要明确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在将政策术语转化为法律术语时注意与其他法律条款的衔接;需要清晰界定资源环境要素、资源环境要素市场等概念,以使排污权交易、碳市场交易制度的运行有更加明确可行的规范依据。
上海政法学院赵俊教授从宏观层面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结构进行了评价,并提出政策导向性的内容是否入典应该做进一步探讨。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彭峰研究员就温室气体应否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有关生态环境损害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第134条与第1066条、第1067条、第1068条的衔接问题、一般性条款与特殊条款的编排逻辑和顺序问题发表了看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季刚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就工程经营项目发包人的环境保护监管义务,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和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序、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公示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审判员姚佐莲法官介绍了环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并就草案第95条有关“不得与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中的“任何利益关系”的范围、草案第1077条和第1078条存在的罚则冲突等问题发表了见解。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灏提出了三点建议:气候立法应构建“减缓+适应”双目标与“技术+资金”双支撑体系;按照“行为纠偏型”和“损害填补型”分别配置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程序,优化公益诉讼体系;增设条款规范央地立法衔接。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程飞鸿指出草案有关新类型污染物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清晰,建议增设专门条款对新污染物的识别、监测、评估和防治管理作原则性规定。他还就采矿权人的修复义务提出了增设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顺位规则的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陈伟教授提出了近二十条建议,包括将污染物排放标准放在总则编、区分实质污染和拟制污染分别进行规制等,以及多个条文的文字表述的修改完善建议。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孙大伟指出,草案中的相关条款应注意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比如第1062条、第1063条有关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应更具体,可借鉴《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宜兴帕克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乐建议参考2023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在草案中对水体污染排放主体、管辖范围以及污染物范围都做扩大性规定。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卓睿璇就船舶污染防治中多部门监管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的主管部门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叶东指出,绿色低碳的目标表述过于宽泛,表述术语不统一,比如,是“绿色转型”还是“低碳转型”就需要协调一致。他还指出碳排放评价的相关管理规定在法律责任编缺乏对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增补。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陈韵希认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应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衔接,比如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起诉主体和顺序的制度安排;她还指出,可借鉴民法区分损失和费用的做法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内容的表述。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瑭指出,草案第98条环评报告书审批制度相关规定存在表达赘述问题;她还指出第78条中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立法时机可能尚不成熟。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魏文栋就双碳(碳达峰与碳中和)工作落实过程中的主管部门、各部门间的职责以及职能交叉问题做了介绍和分析,指出《生态环境法典》应将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举措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赵绘宇副教授对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表示关切;她还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一大实践难题,相关立法应当对此做出回应。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高琪指出,草案在落实生态修复制度的相关改革实践举措时,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和具体,需要进一步完善;按日计罚的相关规定也需要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相协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黄宇骁从比较法的视角切入,对于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制定的必要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具体意见方面,他指出,草案中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需要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关于法律责任的立法模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他认为,应尽可能避免在法律责任部分再次规定行为要件,以避免造成双重要件适用而重复或矛盾。
最后,郭延军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她对各位与会嘉宾的积极参与和精彩发言表示衷心感谢,指出本次研讨会内容丰富、观点多元,充分体现了学界和实务界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她希望草案能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下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一部科学、系统、可操作性强的法典,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