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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法学院教师论文工作坊2021年第1期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1日

2021年4月21日,凯原法学院2021年第1期教师论文工作坊在法学院203会议室举行。李贝副教授就“《民法典》中夫妻债务规则的解读与重构”这一主题作学术报告。报告会由院长助理李文凯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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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李贝就夫妻债务规则的历史演进作了梳理。早期阶段,在男女权利事实上不平等,女性财产权未得到充分保护的背景下,我国采用的是照顾女方的“用途论”。到1980年《婚姻法》时期,我国开始进入第二阶段,即男女平等的“用途论”+作为补充的“意志论”。2001的《婚姻法》与1989年的相比,首次增加了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同时,不再规定个人债务的承担方式。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我国逐步进入了“用途论”与“时间论”并存的第三阶段。在这一时期,明确了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以应对实务中出现的“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最大限度地杜绝夫妻之间的恶意串通。李贝指出,由于这种规定使得一方配偶在离婚后“天降横债”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社会上和法学界都形成了很强的反对声浪。之后,我国又经历了“时间论”的缓和与限缩的第四阶段,通过增设例外情况、内外区分原则的运用、限缩责任财产、在执行中引入谦抑原则等路径来缓和矛盾。目前,我国正处于债务认定的“意志论”+“用途论”的第五阶段,强调夫妻双方的合意在认定共同债务中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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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基于我国夫妻债务规则的历史背景,李贝进一步阐明当前夫妻债务规则面临的现实困境,他指出《民法典》第1064条所确立的几种类型的共债:合意型共债、家事代理型共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型共债,在实际适用上都存在着一定局限性。其一,合意型共债的具体内涵不明,即配偶一方同意可能具有的多重内涵。其二,家事代理型共债范围不清。其三,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型共债适用标准不定。李贝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意志论和用途论之间存在内在的张力。从夫妻双方平等的决定权视角来看,债务越大越应强调双方的共同决定;从“用途论”的角度来看,举债数额越大,配偶一方参与财富分享的可能性也越大,而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很难在这一根源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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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李贝从四个方面对夫妻债务认定规则的应然构造展开了进一步论述。从夫妻债务规则背后的现代婚姻理念来看,一方面要鼓励夫妻双方在经济层面的互相扶助,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夫妻双方在经济层面的平等和独立,在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上适用“意志论”,而对夫妻内部财产分割关系则适用“利益论”。对于夫妻债务的外部认定与清偿问题,报告人从共有财产管理权这一“意志论”的角度出发,对《民法典》第1164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全新的解读: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债是夫妻在生活领域中的单方决定权,体现社会交往中的人格独立性;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则是夫妻在各自的职业生活中的单方决定权,体现的是职业发展中的人格独立性。针对夫妻债务的内部认定与分担,则需借助补偿规则来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再平衡。最后,回归配套制度供给层面,李贝认为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的症结,必须在整个婚姻法体系中去寻找,而最终的破解之道,也必须在整个婚姻法体系中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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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韵希副教授、肖俊副教授、庄加园教授先后对李贝的论文报告进行了评议。陈韵希提出了夫妻共债问题的几点疑惑,肖俊认为可以通过给问题做减法,从意思自治的解释、推定的思路引导解决夫妻债务问题,研究者应把重点放在关注法院如何认可大规模投资的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问题上。庄加园对此表示赞同,指出当前的困境在于法规与实务之间的不适配,立法者过于关注极端案件容易导致现有法律规范缺乏逻辑合理性,应当找寻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