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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朱军副教授受邀担任江苏法院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点评专家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30日

劳动关系是最为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筛选出2020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邀请业界专家、学者予以点评。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朱军副教授受邀担任点评专家,针对“平台用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罚”和“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法定补偿”这三宗典型主题案例发表学术观点,引导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创新发展,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朱军副教授是凯原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的优秀青年学者,博士毕业于德国哥廷根大学,研究方向为劳动法。现担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劳动法学会理事,和上海市杨浦区人社局“双创法律智库”特约专家。曾入选“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和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其文章《论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性质二分说”的提出与证成》获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朱军副教授积极参与学科教学,深受学生喜爱,曾获评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教师三等奖,并当选上海交通大学优秀班主任(2016年度)。

长期以来,凯原法学院学者关注国家与地方改革发展,关心民生,以专业学术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引发各界广泛关注,不断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力。今后,凯原法学院还将更有效地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继续推动长三角地区法治体系创新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附:《江苏法院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摘选

案例一: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将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而逃避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其系个体工商户为由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的,对双方的法律关系仍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仅依劳动提供方的名称或合同的名称作为审查依据。

【简要案情】某公司系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商,负责吴江步行街站点的配送业务。蒙某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18年10月4日,蒙某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蒙某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昆山市某工作室。2019年5月5日,蒙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后,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蒙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某公司对其进行考勤、派单等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某公司提供昆山市某工作室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一份,主张蒙某已成立个体工商户,故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协议上无蒙某的签字,无昆山市某工作室的盖章,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转包协议》已实际履行,且该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系在蒙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影响蒙某受伤时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故法院判决确认蒙某与某公司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本案中,公司无非是想说明骑手通过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而无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果这一抗辩成立,则根本无之后检验从属性的必要。两审法院依法查明公司提供的《项目转包协议》并无骑手的签名或个体工商户的签章,无法认定骑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未能证明该协议实际履行,遂依据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通过侧重斟酌公司对骑手的管理因素,如考勤、派单等,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得益彰地否定了公司的抗辩,精彩地呈现了传统理论仍能够因应平台用工争议,对依法审慎处理新型用工争议具有指导意义。习主席指出,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发挥着重大作用!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评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军副教授

 

案例三: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重大过错甚至故意,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朱某于2019年5月12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勤杂工、装卸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朱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朱某从2016年12月开始,频繁在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多,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等理由先后多次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索赔金额远超其在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朱某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恶意,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判决驳回朱某主张的二倍工资的诉请,支持其主张的拖欠工资的诉请。

【专家点评】本案对正确理解与审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规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排除适用契合立法宗旨。二倍工资的罚则旨在改善实践中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长期偏低的现状,以切实发挥书面合同清晰反映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功能,进而有利于纠纷解决。本案的书面形式瑕疵并未因证据功能缺失导致劳动者诉求受阻。针对未支付的劳动报酬,法院予以了支持。其次,排除适用符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帝王规则的一大原因在于它扮演着确保权利正当行使的守门人角色。本案中,朱某明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因自己过错怠于行使该权利,反将“保护性规定”异化为“渔利性规定”,此等从自身不当行为谋利的企图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两审法院正确借助诚信原则限制滥权的功能,未机械适用第八十二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结果值得褒扬。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极端例外不应被放大为劳动者常态,亦警醒用人单位不应抱有疏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风险的侥幸心理。其实,用人单位通过积极签订劳动合同发挥证据功能对己亦有利,本案中,假使公司事前签订了书面合同,则之后既无二倍工资罚之忧,也无工资额争议之扰。

审理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评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军副教授

 

案例九: 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

【裁判要旨】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则应当另行支付按照日工资收入200%计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简要案情】2017年9月1日,邢某入职某服务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9年8月25日19时许,邢某申请14天调休假。次日6时许公司驳回其请假申请,但邢某一直未上班。2019年9月16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以邢某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未完成工作任务、擅自删除客户数据等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后邢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终结审理后,邢某诉至法院。诉讼中,公司主张邢某在2019年3月已休息16天,年休假已休完。经查,2019年3月8日,苏州市某医院出具病假证明书,因邢某早期人工流产建议休息一个月。法院认为,根据邢某的工作年限,其2018年法定年休假有5天,2019年的年休假根据邢某在职时间折算为3天。邢某在2019年3月系因流产休假,并非法定年休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邢某已休法定年休假,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邢某2018年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专家点评】休假是职工的基本权利。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须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实践中,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尽如人意。本案判决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司法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其一,正确定性原告因流产的休假并非法定年休假。其二,认定用人单位对其主张原告已休法定年休假负有举证责任但举证失败。其三,细致核算未休法定年休假天数和平均工资以正确计算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差额。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针对女职工邢某主张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求,赋予了劳动者最后的“报酬补偿底线保护”,平衡了劳动者的休假权益和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亦警示用人单位不可规避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尊重劳动者意愿让本就为数不多的年休假落到实处,既能节省企业的经济支出,也能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点评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军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