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凯原法学院 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通知(非全日制法律博士)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1日

一、招生专业

法律(非全日制)

二、选拔方式

申请-考核

三、申请条件

考生需满足上海交通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校本部)报考条件https://yzb.sjtu.edu.cn/post/3340。除此之外,考生还应满足:

1.原则上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法学、法律硕士学位,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持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者,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交认证报告。境外在读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写明预计获硕士学位时间);若被录取,在报到时须提供硕士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2.原则上申请时在法治实务领域工作并有5年(含)以上法治实务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优秀法治实务工作业绩且将来仍计划继续从事法律工作;

3.工作业绩优秀,获得所在单位推荐。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考生按照定向培养方式进行学习的同意函,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综合考核阶段须提供纸质证明);

4.有至少两名法学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

四、申请时间

申请人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https://yzb.sjtu.edu.cn/)报名,报名路径:研招网首页-网上报名-博士报名。报名时报考专业选择“035100 法律(专业学位)-00(非全日制)不区分方向-法律-导师组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52517:00

五、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

考生在上海交通大学研招网报名系统中报名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人须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律取消综合考核资格或录取资格。

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及材料提交后,请于报名截止日期(2026525日,以材料寄送达时间为准)前向凯原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寄(送)达以下申请资料(普通快递可达,请勿发同城闪送),逾期未寄(送)达纸质申请材料视为放弃报名。考生系统提交材料须和纸质寄送材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考生本人承担不利后果。

申请材料提交清单如下(请按以下顺序整理后寄送,勿胶装成一册,报名材料不予退还,请勿寄送材料原件):

1)《上海交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1份(从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后A4纸打印,须本人签字,所在单位须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考生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科与硕士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相关认证报告复印件。持国(境)外学位证书者,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4)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新TOEFL成绩单、IELTS成绩单、在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参加全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并获得学位的证书、曾就读英语专业且获得英语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的证书等),提供其中1份符合要求的主要材料即可;

5)硕士毕业院校正式成绩单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和学籍认证报告,境外在读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写明预计获硕士学位时间)。

6)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硕士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目录等);

7)拟攻读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计划书(可参照系统中模板撰写,建议围绕实践性问题,内容包括拟研究主题、对该主题已进行的研究、拟在攻读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以及研究创新点等内容);

8)至少两名法学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推荐信由推荐专家通过系统提交,无须寄送纸质版);

9)法治实务领域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10)若考生有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所获专利或其他研究成果,请提供相关成果复印件(封面、版权页、目录页、论文全文,已接受但尚未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材料须提供出证明或录用函复印件);

11)其他能够证明考生研究能力、实务问题解决能力及培养潜力的材料。

考生须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考生,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综合考核资格或录取资格。

收件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54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楼102

人:全日制法律博士招生工作组

邮政编码:200030

联系电话:021-62934511   021-62934340

(二)初审遴选

学院组织遴选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遴选,初审通过者方可进入综合考核环节。进入综合考核名单经学校审核后在学校研招网和学院官网公布。

(三)综合考核

学院组织复试专家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者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内容及录取原则请以我院将于复试前公布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办法为准。

六、其他事项

1.对在报名或考核中存在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入学后,学校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题、参考书籍和复习资料。

4.按照国家政策,研究生实行收费制度。在学制内,博士生均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学费政策详见学校通知:https://yzb.sjtu.edu.cn/post/3340

5.其余未尽事宜,以学校《简章》为准。

七、联系方式

汪老师、付老师

联系电话021-62934511 62934340

电子邮箱lawjwb@sjtu.edu.cn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54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楼102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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