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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25年港澳台研究生复试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6日

根据教育部关于2025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以下简称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要求,凯原法学院2025年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复试采取线下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复试分数线

学术学位

030100

法学

100

专业学位

035101

法律(非法学)

85

 

二、复试安排

专业名称

复试内容

复试时间

复试地点

资格审核地点

法律(非法学)

综合面试

2025年5月22日上午9:00

徐汇校区哲生馆207

徐汇校区哲生馆204

法学

综合面试

2025年5月22日下午1:30

徐汇校区哲生馆207

徐汇校区哲生馆204

注:所有参加考生均须提前进行资格审核,请于每场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三、复试名单

考生编号

姓名

报考专业代码

报考专业名称

初试总分

102482025219003

臧梓君

030100

法学

122

102482025219016

洪明煜

030100

法学

121

102482025219027

彭詩惠

030100

法学

119

102482025219013

柯妤瑄

030100

法学

118

102482025219007

孙乙禾

030100

法学

111

102482025219026

陈品臻

030100

法学

111

102482025219012

黄薏琏

030100

法学

109

102482025219017

王乔茜

030100

法学

109

102482025219005

王锴诚

030100

法学

108

102482025219006

廖亭筠

030100

法学

102

102482025219021

郭迪

035101

法律(非法学)

129

102482025219008

柯欣妤

035101

法律(非法学)

127

102482025219019

袁語澤

035101

法律(非法学)

127

102482025219025

梁孟哲

035101

法律(非法学)

120

102482025219022

华大为

035101

法律(非法学)

98

102482025219014

郑景严

035101

法律(非法学)

89

   请以上考生在5月19日上午9点前发送邮件至lawjwb@sjtu.edu.cn邮件主题为“考生编号+姓名+报考专业+确认参加/不参加考试”。未在本规定时间内收到确认邮件,视为该考生放弃考试。


、资格审核

考生需要进行报考资格审核,提交查验的相关材料如下:

①本人港澳台地区相关身份证件扫描件;

②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和学历认证报告扫描件、学位认证报告扫描件(往届生);

③学生证扫描件和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扫描件(应届生);

④大学学习成绩单扫描件;

⑤毕业论文(设计)摘要或进展报告电子版;

⑥发表论文及获奖证明扫描件(如有)

⑦个人简历(格式不限)。

每份文件命名规范为“姓名-顺序号(上述顺序1-6-材料名称”(示例:***-1-身份证件,单份材料如有多页请扫描为一个PDF文件),请确认参加考试考生将上述材料按照顺序依次标注文件名后,压缩为一个文件包大小不超过100M),文件包以本人姓名命名,以邮件附件形式附于前述确认邮件中一并发送,截止日期520日上午9点前。如确认不参加考生无需发送材料。

复试当天需携带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现场资格审核。个人简历纸质版请勿超过一张A4纸,可正反面打印,准备一式五份;其他材料纸质版复印件准备一份即可。

 

、提交专家推荐信

考生须登录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两封报考学科领域内的专家推荐信(网址:http://ga.sjtu.edu.cn/gatksxt/login.aspx;用户名:本人报名时填写的证件号码;密码:本人报名时填写的姓名拼音)。在“专家推荐信”功能中填写推荐专家单位、姓名、职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并点击发送,专家接收到邮件后点击邮件中的链接填写推荐信并提交。若两封专家推荐信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准备好,则无需在系统上再次提交,可将推荐信与资格审核材料一并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


复试内容及录取原则

复试包含专业测试(满分100分)、综合考核(100分)两部分,每部分合格线为60分,单科低于60分、总分低于120分不予录取。不提供参考书目和考试范围,以上部分均在综合面试环节考核。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1-62934400 张老师

联系邮箱:lawjwb@sjtu.edu.cn

 

八、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负责解释,其他条款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02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