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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法学院202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选拔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2024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为确保我院推荐免试直升研究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推免生的选拔质量,学院成立推免遴选工作小组,并特制定如下推荐选拔办法:

一、推荐选拔条件

1政治素质高,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好,动手能力强的2025届优秀本科毕业生;被推荐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过记过(含)以上处分、两次(含)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且无其他尚未解除的校纪校规处分,未受过退学警告;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2、被推荐学生必须修完前三学年执行计划中的课程(五年制专业学生必须修完前四学年执行计划中的课程);且在学习期间仅允许一门次课程(不包括辅修课程、通识核心类模块课程、交叉模块课程及个性化模块课程)有不及格记录,但执行计划中的课程必须在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学生在前四学年)中已重修通过或参加重修免修考通过;

3、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须不低于425分(或托福成绩不低于90分;或雅思成绩不低于6.0分);

4、学术研究兴趣浓厚,具有科研创新潜质和较强的专业素质能力;

二、推荐选拔原则及名额分配

1、严格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同学自愿申请;

3各培养序列在分配中有剩余,转给其他序列按规则分配。

4、学院按照学生前三学年平均学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选拔推荐。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说明:学生前三学年平均学积分计算规则:以法学计划内课程(必修课+限选课)计算

学积分排名的确定以学校教务处教学信息服务网提供的信息为准(排名确定时间为9月17日,即重修免修考试成绩录入后)。

三、选拔程序及时间安排

1、学院成立推免遴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及助理、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及3名教授专家。工作小组应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接受学院纪检监察主管领导的监督,当学生提出质疑时,负责向学生进行解释或提出解决办法。

2、 9月10日在学院本科项目主页公示《凯原法学院学院202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选拔办法》并发送给学生;

3、9月13日12:00前符合选拔条件并有意愿申请推免直升的同学将直升相关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提交教务办。

(1)上海交通大学2025届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

(2)英语六级(或托福或雅思)成绩单复印件和原件(以备核查);

(3)《上海交通大学2025届本科生毕业意向确认表》

(4)提供获得研究生预录取资格的证明材料。(如暂未确定,提供情况说明)

请有意申请的同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不按时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推免资格的申请

4、9月18日前学院公示推免生名单, 同时将选拔出且已公示的推免生名单以及电子成绩单(以身份证号_姓名为命名方式的成绩单PDF格式)汇总至教务处。

5、9月23日,学校公示推免生名单同时将推免生名单上报教育部。

至此,2025年上海交通大学推免生推荐阶段工作全部结束。随后,各个高校启动推免生的录取阶段工作。 9月28日-10月20日,推免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yz.chsi.com.cn/tm)查询招生单位招收推免生的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五、其他有关规定

1正式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须落实接收单位,在2025年10月30日前不参加就业推荐、就业派遣,不得办理出国成绩单及其他出国相关学籍、学历证明材料等。

2、学生前三学年(或前四学年)平均学积分计算规则:以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必修课+限选课)计算。

3、 参加经学校备案的学期交换生项目的学生(限交换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学期交换项目),在本科毕业前必须修满培养计划中的所有课程,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否则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4、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将取消学生的推免资格:

(1)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报上海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视情节暂停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至3年,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2)最后一学年出现不及格课程(不包括辅修课程、通识核心类模块课程、交叉模块课程及个性化模块课程)或未能通过2025年毕业资格审核;

(3)最后一学年有违法违纪、考试舞弊行为或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B-及以下;

(5)最后一学年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更多规定详见:《上海交通大学202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

学院推免遴选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本院推免选拔工作及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