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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案件疑难法律问题实务研讨会召开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0日
2026年4月17日下午,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共同主办,上海交通大学智慧司法研究院承办的竞业案件疑难法律问题实务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哲生馆举行。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以及相关企业的实务专家、领域学者和企业代表汇聚一堂,共同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研讨。会议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朱军主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叶兰在致辞中强调,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合法就业权利,既要筑牢企业知识产权与商业利益的保护屏障,也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与职业发展空间,不可偏废其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认定标准模糊”“违约金数额调整缺乏统一尺度”“竞业限制范围泛化”等问题仍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实务难点,亟须通过理论研讨与实践总结形成共识。结合杨浦区科创产业密集、高新技术企业集聚的区域特点,近年来辖区内竞业限制纠纷呈现“数量逐年攀升、纠纷类型不断新颖、审理难度持续加大”的态势,尤其在科创企业核心技术人员、高管离职引发的竞业纠纷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为突出。她指出,面对新形势新挑战,需严格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规要求,进一步统一竞业限制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规范审理标准,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同时,她呼吁深化“法院+高校”协同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实务优势与高校理论研究优势,推动竞业限制领域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破解实务难题、凝聚法治共识,为辖区企业合规用工保驾护航,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指引,助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区域科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在致辞中指出,当前数字技术快速迭代、知识传播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竞业限制面临着知识界限模糊化、涉密信息传播便捷化等新挑战。他强调,竞业限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既要充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核心利益,更要把握好保护尺度,避免过度限制人才流动、扼杀市场创新活力,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与创新发展的良性平衡。他以交大法学院校史为切入点,深情回顾了学院传承“中国第一所法政人才摇篮”的深厚底蕴与使命担当,强调学院始终致力于搭建理论与实务沟通的桥梁,推动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同频共振。他倡导,面对数字时代竞业限制领域的新问题、新挑战,学界应立足理论前沿开展深度研究,实务界应结合审判、用工实践总结经验,双方加强协同联动、凝聚共识,共同破解竞业限制相关实务难题,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专题研讨一:商业秘密及保密措施认定标准、竞业限制适用对象
议题“商业秘密及保密措施认定标准、竞业限制适用对象”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曹嘉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丝丹发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叶佳参与发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进行议题点评。曹嘉俊指出,用人单位主张商业秘密保护,应举证证明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内网权限隔离、签署保密协议、涉密文件管控等即可成立,司法裁判不要求设置过度严苛的保密标准,兼顾企业举证可行性与诉讼成本控制,避免因程序严苛削弱实体权利保护。李丝丹强调,商业秘密认定应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性要件。竞业限制适用需紧扣涉密岗位,结合员工岗位职责、接触信息范围动态调整竞业地域与业务范围,杜绝泛化适用,平衡企业保密需求与劳动者择业权。叶佳指出,建议统一劳动争议与知识产权案件中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口径,明确用人单位举证责任为 “存在有效保密 / 竞业协议 + 劳动者实际接触涉密事实” 两项核心要件;劳动者可就信息已公开、不构成商业秘密提交反证,构建清晰的举证攻防规则。围绕商业秘密认定边界与保密义务人员范围作深度点评,厘清法定保密主体与约定保密人员的区分标准,结合劳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适用,对保密措施合理性、竞业限制必要性审查提出实务指引,为类案裁判提供理论参考。

专题研讨二:竞争关系的认定
议题“竞争关系的认定”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张静露、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颖慧发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参与发言,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孙国平进行议题点评。张静露提出,竞业限制中竞争关系的认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真实、具体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相一致,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边界。相关事实与范围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劳动者仅接触局部、有限的商业秘密,超出其实际知悉范围的竞业限制约定应认定无效,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就业权利。张颖慧主张,在竞争关系认定与竞业限制适用上,应严格贯彻最小范围原则,兼顾市场公平竞争与人才合理流动,防止企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名滥用权利、垄断人才市场。对于能够通过保密协议、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实现保护的信息,优先采用保密义务方式约束,减少对竞业限制的过度依赖。王全兴指出,认定竞争关系不能仅看表面经营范围,应重点区分三类典型情形:劳动者新单位与原单位直接竞争、与新单位自身构成竞争、与原单位及新单位表面无竞争但关联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业务。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业务重合度、客户资源、市场区域等要素综合判断。吴文芳指出,在涉及关联主体、多层用工的案件中,认定竞争关系需从严把握,应当举证证明用工混同、劳动者实际接触核心商业秘密、存在现实或高度可能的竞争损害等关键事实。在依据不足时,应谨慎突破合同相对性,避免不当加重劳动者责任。孙国平认为,竞争关系认定可适度拓展至未公开业务与潜在市场领域,但必须满足严格前提:原单位已实际投入资源形成具有保护价值的商业秘密、劳动者在履职中真实接触该秘密、新单位与原单位业务高度重合或直接相关,以此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与市场自由竞争的平衡。

专题研讨三:股权激励替代补偿金的效力、补偿金与违约金的比例关系
议题“股权激励替代补偿金的效力、补偿金与违约金的比例关系”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婷钰、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榛发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朱军参与发言,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倩进行议题点评。王婷钰提出,股权激励能否替代竞业限制补偿金,首先要厘清其法律定性,兼具劳动报酬与激励对价的双重属性,不能简单一概认定有效或无效。司法裁判应结合协议文本、授予条件、退出机制、对价支付等具体约定综合判断,区分真实激励与变相限制。李榛围绕股权激励替代竞业限制补偿金,梳理归纳了学界与实务中的三种主流观点,并逐一分析其适用逻辑与裁判风险。主张在效力认定上坚持个案权衡,充分考量企业激励目的、劳动者实际获益、竞业限制必要性等多重因素,避免机械适用规则。朱军就股权激励能否足额替代法定补偿金、替代约定的形式要件、离职后股权回购与竞业义务的关联等实务难点问题展开深入提问,聚焦效力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对价合理性、权利义务对等性等关键环节进行交流探讨。王倩对股权激励与经济补偿、违约金三者关系作出系统总结与梳理,明确在效力审查与数额调整中应强化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既要尊重企业用工管理与激励安排,也要防止畸高违约金、不合理对价侵害劳动者权益,实现劳资利益平衡。

专题研讨四:支付瑕疵的法律后果、违约金调整的酌定因素
议题“支付瑕疵的法律后果、违约金调整的酌定因素”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曹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晓梅发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进行议题点评。曹钰系统梳理并介绍了主流发达国家在竞业限制相关支付瑕疵的法律后果认定规则,以及违约金制度的典型运行模式,从比较法视角展现不同立法例下对支付义务履行瑕疵、违约行为惩戒尺度的制度安排,为我国司法裁判提供域外参照思路。王晓梅在比较法基础上对各国制度经验逐一展开分析与评述,重点援引美国加州相关司法实践经验,指出过度严苛、泛化适用竞业限制与违约金规则,容易形成对人才流动与技术创新的不当阻碍,提醒司法裁判中应警惕此类倾向。吴文芳结合支付瑕疵与违约金调整问题强调,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防范用人单位借助关联公司架构无限扩张竞业限制范围、变相加重劳动者责任的现象,呼吁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以实质公平为导向合理把握违约金调整尺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朱军对本次研讨会作总结发言。他系统回顾了本次会议围绕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竞业限制适用对象、股权激励与经济补偿替代效力、补偿金与违约金比例协调、支付瑕疵法律后果等核心议题的研讨成果,指出在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司法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从严审查保密措施、竞争关系及损害可能性等关键事实。同时,他呼吁加强劳动审判部门与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的跨庭协作,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与法律适用规则,减少类案不同判现象。
本次研讨会通过理论与实务的深度交流,形成了较为清晰的审判思路参考,既为企业开展合规用工、完善保密与竞业制度提供了专业指引,也为劳动者依法维权、合理行使就业权利明确了行为边界,有助于平衡市场竞争秩序与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