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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成功举办《学位法》实施相关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2日
近日,“《学位法》实施相关问题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教育部上海交通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办。来自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元笙行律师事务所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参会,共同就《学位法》实施过程中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度、学术复核制度展开深入探讨。

开幕式由上海交通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赵秀举主持。
上海市教委二级巡视员郁能文在致辞中指出,《学位法》的配套制度建设是当前高校法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任务艰巨。他强调在全面依法治国、立德树人和教育强国建设的大背景下,需要协调司法审判逻辑、育人逻辑、教育管理逻辑和学术评定逻辑,特别关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建与学术复核制度的落实这两大核心与难点问题。郁巡视员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选题的前瞻性和实践价值,期待与会专家贡献智慧,为上海乃至全国高校落实《学位法》探索新方案。

上海市教委高教处处长杨颉结合工作实际,分享了《学位法》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与新挑战,如历史学位追授的合法性认定、实践成果评价标准缺失、学生权益意识增强带来的诉求多样化等。他强调,高校内部制度建设亟需完善,应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细化规则,妥善处理合规与合理的关系,为未来《学位法》的完善积累实践经验。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代表学院热烈欢迎与会嘉宾。他回溯交大南洋公学作为中国近代法政教育重要源头的历史及其培养的杰出法治人才,强调学位制度是现代大学的核心标志之一。他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教育强国战略下,《学位法》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特别是国家急需的涉外法治、人工智能法学、知识产权等领域人才的引领作用至关重要。呼吁强化学位本质认知"学位不仅是学术标识,更是国家法治人才战略的核心环节。"

第一单元“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度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朱芒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李学尧做主题引导发言,围绕《学位法》相关条款,提出四个关键议题:校内规则的外部审查机制、程序义务的界定(如合议制要求、决定前的告知与听取申辩)、学位评定委员会与答辩委员会的权责边界(特别是实质性审核限度)、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分委员会的委托关系。

随后,五位报告人进行了精彩发言。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王子蕲介绍了华师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专业学位评定小组的设置实践,分享了处理学位论文质量争议的实际案例,并简要探讨了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的区别定位。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陈兵就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属性(独立学术机构还是学术委员会下属机构)、委托授权的性质与范围(特别是跨校委托实践)以及再委托问题提出了思考。

复旦大学法律事务室主任冯幸基于复旦起草《学位法》实施办法的经验,探讨了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合理扩展、学位授予单位与评定委员会的权责边界划分,以及解决“决定前告知”程序与会议效率矛盾的创新路径(如由校长办公会作为学位授予单位做出最终决定前履行告知义务)。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振宇结合真实案例,深入分析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学术评价的权力边界问题。他认为《学位法》第28条“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进行审核”意味着评定委员会不宜全面替代答辩委员会的学术判断权,其职责应侧重于形式审查、程序合规性审查及特定情形下的重点审议。他建议建立重点审议名单机制并完善表决理由记录与告知程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郑磊从宪法与立法法角度,前瞻性地提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将成为监督高校落实《学位法》的重要新渠道。他分析了高校内部规定、教育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可能面临的备案审查挑战,指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备案审查将在解决学位相关争议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

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就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性质、委员表决能否弃权、以及《学位法》中“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学位评定委员会性质与程序等具体问题展开激励讨论。华东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院院长邹荣强调,学位评定委员会本质是校长处理学位事务的机构,法律对其赋予特定规则,同时指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一种评定复核,受理决定申请。

第二单元“学术复核制度构建”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振江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赵秀举做主题引导发言,围绕学术复核的对象、性质、范围、程序,提出相关争议:复核是否等同于“重新评价”?若采用“重新组织专家”,则意味着二次独立评价,可能产生结论冲突;复核范围是否包含导师评价?需谨慎处理师生利益冲突;是否应遵循“单方有利原则”,两次评价结论冲突时以对学生有利者为准。

随后,五位报告人进行了精彩发言。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司惠文围绕制度边界,提出几点思考。他指出复核应明确复核事项,如应限于“学位申请阶段”,而非整个培养环节;应限于“定性结论”,不适用于定量评价,应区分“复核”(程序核查)与“复评”(重新评价)。程序优化方面,建议设置形式审查机制,限制同一事项重复复核,避免行政资源挤占。

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杨大伟从高校实践层面介绍了《学位法》落地困境。他指出,学位工作三重逻辑导致学位工作复杂程度,特殊案例消耗了大量行政资源;介绍了《学位法》颁布后交大学位工作的三级规范体系,并基于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关思考。

浙江大学党委办公室副主任、法律事务室主任高知鸣表示,对于学术复核程序体系性建构,实务中还有更具体和差异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她介绍了浙江大学在学术复核制度中的创新做法,如关于“学术观点分歧”的复核流程,同时针对第一单元的讨论主题,指出实践中校长空缺时学位授予程序面临的合法性危机。

同济大学法律事务室副主任方思越从制度衔接层面介绍了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和学术复核制度体系建设的特色做法:如校级办法双重审议制度,构建“校-院”两级复核程序等,确保制度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同时以实践工作中的司法案例佐证了法院对高校内部分权程序的认可。

上海元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竹平就学术复核的定性、范围、程序方面的争议提出三个方面的思考:复核是否限于学位授予程序?《学位法》将复核置于“质量保障”章,或涵盖事后救济;导师评价、预答辩结论等对学位权有实质影响的行为是否应纳入复核;基于复核的终局性,是否可以引入听证、辩论、委托代理等机制保障公正性。

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共同就“终局性”的内涵与边界、复核范围、复核程序的性质与操作(“复核”还是“重来”)、学术评价标准与答辩核心目的等关键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会议最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朱芒做总结发言,他从《学位法》实施中关于学术判断权归属、层级机构定位(特别是分委员会的从属性)、决定终局性认定以及证书颁发环节的程序完善等核心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与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