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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市场法》的意义与启示研讨会”顺利召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6日

2022年8月4日,由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与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办的“欧盟《数字市场法》的意义与启示”研讨会顺利举行。本次会议采取线上参会的形式,邀请了十几位从事竞争法研究的专家和学者进行主题报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学生等共计一百三十余人参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首先发表开幕致辞,他向与会的专家学者表达了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指出2022年7月18日颁布欧盟《数字市场法》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强化规制提供了新的路径,回应了在平台经济中应继续强化反垄断法还是引入行业规制这一基础性问题。我国在未来的平台治理中应当如何考虑《数字市场法》的意义,以及是否要在平台治理中引入行业规制都是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话题。他希望与会专家对该话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形成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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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分为“《数字市场法》与平台反垄断”与“《数字市场法》的启示”两个专场。第一专场由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李兆轩主持。

第一位汇报人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他发表了题为《平台巨头治理的基调:保障公平竞争与便利互操作》的演讲。他开篇即指出,应当在比较欧盟和美国不同治理架构的基础上,选择适合中国的治理模式。将欧盟守门人规则与我国超大平台的界定标准进行对比,他认为对超大型平台进行常态化的严格监管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国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互联互通,因此,可以对欧盟《数字市场法》进行系统性借鉴。欧盟对“守门人”的标准,尤其是在平台可以实施的限制能力和业务种类方面可以借鉴。他进一步指出,保障公平性与便利互操作是当前平台治理的主要目标,但是这两个目标需要结合数字市场的产业情况进行进一步厘清,对于如何实现互操作的细节问题以及公平竞争生态建立的问题仍需要仔细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海涛发表了题为《平台垄断行为的结构性救济》的演讲,首先梳理了世界主要反垄断法辖区对于结构性救济的规定,进而对《数字市场法》进行了多稿对比,他指出欧盟最终版本的《数字市场法》规定的救济措施为一般性救济,并且保留了比例原则的表达。这一审慎的选择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日本禁止私人垄断法亚洲地区有代表性的规定了结构性救济措施的法域,但是其威慑效果大于实际应用的效果。在平台经济中需要结构性救济的情形主要是自我优待和跨市场竞争两种情形,利用生态力量进行交叉补贴。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结构性救济,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两种选择,选择彻底分离,即所有权分离,还有一种是运营的分离,进行业务交叉优待的阻隔措施。因此,即使是结构性救济也存在许多具体的分离措施可以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发表了题为 《互操作性的外部治理逻辑——基于《数字市场法》第7条的解读》的汇报。翟巍首先从外部治理的角度对超大平台的互操作性治理进行了探讨。《数字市场法》虽然独立于欧盟竞争法,但是规制路径与竞争法是高度一致的。这部立法的目标在于规制符合数字市场法规定的超大平台,同时给中小平台一个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数字市场法》第七条规定了正面清单的互操作性义务, 涉及到哪些情形下需要互操作。超大平台的直接和间接网络效应非常显著,因此占据守门人地位的平台本身很容易形成庞大的平台生态,获取过多的市场资源。互操作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节点,而《数字市场法》第七条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互操作义务履行方式。

国家市监总局竞争政策与大数据中心助理研究员王继荣发表了题为《我国<平台分类分级指南>与<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分析比较》的汇报。王继荣主要从分类制度、分级制度、主体责任三个方面入手进行了比较。她指出,在分类制度方面,《数字市场法》列明了各类数字平台所涉及的“核心服务”,但并未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分类分级指南》一样对平台进行分类,其中对于平台核心服务以及互联网行业运营模式等术语的定义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我国的平台分类提供参考。而在分级制度方面,《数字市场法》和《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分类分级指南》均在营业额、活跃用户等标准上作出了规定,但是标准存在具体数额上的差异,这是由不同地区的互联网平台发展态势和政策倾向决定的。在主体责任方面,《数字市场法》更加细致。我国指南更多的是从合规的角度做了一个指引,后续结合其他部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可以进一步细化落地的形式。她表示,和《数字市场法》相比,我国的规定相对简单,在此后落地的过程中可以对欧盟的相关规定进行参考。

在第一专场的与谈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贺斯迈指出,目前关于平台治理的研究可以总结为两个核心问题,其一是治理目标,即以实现互联互通为目标;其二是治理手段的选择,是采用反垄断法还是行业规制的道路,上述三个问题均需要结合本国国情和发展目标逐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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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二专场的议题为“《数字市场法》的启示”,由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程前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以《竞争与规制在平台反垄断中的二元一统》为题,分析了竞争法与规制法之间的关系以及边界。他指出,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本质上是一种行业规制,但在立法逻辑上借鉴了反垄断法的分析思路。经过比对,他指出反垄断法与行业规制在适用范围与执法目标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应当在各自的适合领域中进行立法和执法。在决定二者的适法领域时。一方面需要考察平台领域是否存在结构性的市场失灵,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平台经济的发展方向。最后他指出,目前不宜全面引入《数字市场法》,但是可以通过“本身违法”的方式在平台经济领域加强反垄断法执法。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交大法学》副主编李剑以《“看门人”制度的理论逻辑反思》为题,全面分析了看门人制度的理论逻辑。他认为,《数字市场法案》的核心内容在于确定“看门人”的特殊义务,并以事前管制的方式确保义务承担,由此明晰权利、义务和责任,建议强化 “看门人”的责任而弱化了执法机构的调查、举证责任。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引入特别管制是否具有必要性以及是否有足够的理论支撑等,这些问题仍值得进一步的讨论与反思。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丁茂中以《平台前置式反垄断监管的利弊问题》为主题进行发言,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出发,在中国的环境下是否有必要引入欧盟《数字市场法》中的事前监管措施。他指出,事前监管具有一定优势,可以解决目前反垄断执法中事后归责不确定、滞后性的问题。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投资顾虑,导致实质竞争减损的危害,另一方面这种单边开放的义务可能为抢夺资源提供便利,导致政府取代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主体作用。因此,目前应充分考虑我国法律体系的背景以及相关企业的规模数量,对比欧盟和美国在采用两种不同规制路径之后所产生的市场效果,再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结论。

中国社科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以《竞争优先、慎用管制:冷静看待欧盟DMA》为主题进行发言,主要探讨了现阶段在中国的法治环境下是否应引入具有较强管制色彩的治理方案。他指出,在管制与竞争关系的本土环境中,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期,现阶段仍面临着法律体系衔接不完善、负面清单规则不稳定以及竞争文化不足等诸多问题。他指出我国现阶段仍应坚持基础性的规则体系,保障产权与契约自由,落实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强化公平竞争审查,优先释放竞争规则效力。在特殊领域的强管制中,仍需扎实论证,且确保范围可控,警惕竞争规则管制化。最后,他强调数字经济治理的引领不等于强管制,法治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创新环境的根本。

在第二专场的与谈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尹玉涵指出,竞争与管制之间的关系以及《数字市场法》的引入,有两个重点需要先予明确,一是需要区分反垄断法与反垄断,二是需要确定反垄断法如何去“反 ”。一方面,需要区分目标,反垄断法执法可以追求经济效率目标为主,而行业管制追求非经济效率目标为主;另一方面需要区分工具,如期望市场结构的改善可以适用结构性救济,而针对其他垄断行为,可以通过明晰意图达成的目标反推应当适用何种救济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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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与评议结束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交大法学》副主编李剑发表了闭幕致辞,并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简要小结。会议讨论的内容非常丰富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既有对于域外最新立法的细致剖析,也结合了国内环境的具体分析,充分展示了理论与实践的前沿成果。李剑教授再次对与会的专家学者们表示了感谢,对积极参与发言的同学给予了鼓励,表达了与大家再次研讨、交流的期待,“欧盟《数字市场法》的意义与启示”专题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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