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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背景下互联网广告法律问题研讨会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报告发布会顺利举行 作者: 牛晓静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7日


2021年5月14日下午,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主办的新技术背景下互联网广告法律问题研讨会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报告发布会在凯原法学院202会议室顺利举行。

本次会议邀请了来自高校研究机构、广告行政执法机关、知名互联网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的理论研究工作者和一线实务工作者共济一堂,就新技术背景下的互联网广告法律问题展开了热烈且深入的讨论,来自全国各地的热心听众以及媒体记者等共计80余人与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进行开幕致辞,其指出,网络直播营销是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的热点问题和前沿问题,值得深入研讨,感谢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领导、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代表以及与会嘉宾对于本次会议的支持。


第一环节:课题报告发布仪式

会议的第一环节课题报告发布仪式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主持,其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报告的写作背景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二级调研员唐晓东通过线上会议形式参与了本次会议,为报告进行引题。唐晓东表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呈现出模式新、主体多等特点,近期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措施,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各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将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管力度,共同打造和维护良好的互联网市场秩序。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长聘教轨副教授曹博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发展概况、模式类型、产业特点与问题、广告行为的识别和监管、电商行为的识别和监管、法律规制建议这六个方面,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报告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体系性介绍。


第二环节:新类型市场宣传行为的法律定性与监管

会议的第二环节主要针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专题研讨,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宋亚辉作了“直播带货的商业模式与法律适用”的主题发言。宋亚辉指出,直播带货的商业模式加入了直播平台和直播机构,动态多变,根据广告法关于“主体-行为-责任”的规制思路,可以采用“核心角色+场景化调整”的分析工具来认定直播带货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易镁金作了“《网络交易监管办法》理解与适用”的主题发言,易镁金指出,《网络交易监管办法》一方面新增了监管主体的执法权限,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对象的责任与义务,尤其对三类平台主体,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区分。


第三环节:市场营销行为的机遇与挑战:技术、竞争与法律

会议的第三环节对于互联网广告领域中的精准营销、算法歧视、广告屏蔽等多个新技术背景下的广告法律问题进行了开放式研讨。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王喆作了“精准营销的‘原罪’及破题之路”的主题发言,王喆指出,精准营销背后的技术逻辑的复杂性是用户“恐慌”的根源,企业应当通过用户授权、最小必要、使用克制、主体参与、确保安全、数据隔离等多种合规手段规范精准营销行为,以提升用户安全感。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锐作了“精准广告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主题发言,王新锐指出,精准广告可能导致精准欺诈,给用户赋权是解决思路之一,例如苹果IDFA新规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一种解决方案,但该规定可能会导致中小型企业的数据收集困境,进而造成巨头垄断,因此需要平衡规制。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兰磊作了“算法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边界”的主题发言,兰磊区分了算法歧视和算法价格歧视,指出所谓的“大数据杀熟”实质上是算法价格歧视,对于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应当以福利效果分析为基础,但该分析大多无法在反垄断法的现有规制框架下加以处理,因此需要结合数据保护规则、消费者保护规则等进行综合规制。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占江作了“广告屏蔽规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宪法化”的主题发言,张占江指出,由于竞争结构的失衡和利益平衡的不确定性,目前关于广告屏蔽的司法实践存在强者偏向,可以尝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论,将竞争利益与基本权利勾连,在基本权利保护框架下进行利益平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处长应钧作了“对互联网广告协同治理实现路径的思考”的主题发言,应钧指出,目前的互联网广告在内容生产、形式表达等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协同治理方为解决之道:互联网时代健全法律体系应当主张广告生存权利,各级政府管理机构应当对广告有正确认知,广告行业更要有突破性自救。

最后,侯利阳作为总结发言人,对于各位专家学者的观点和意见进行了总结和回应。新技术背景下互联网广告法律问题研讨会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报告发布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