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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学者之声 】刘丹:如何有效反制“国际追责”论调 作者: 刘丹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10日

编者按:自疫情发生以来,凯原法学院教师们发挥学科优势,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发表文章,接受采访,进行公共发声,为疫情防控和社会治理做出贡献。

刘丹老师在环球网发表文章《如何有效反制“国际追责”论调》。她指出,我国应继续坚持倡导公共卫生国际合作,进一步提出国际卫生治理与合作的“中国方案”。外交和司法部门应持续关注并积极应对与疫情有关的美国国内诉讼,避免使“追责/索赔”从美国国内法院蔓延至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积极发挥国际法学者和民间机构的力量,召开国际学术会议以正视听,同时通过国际法非政府组织借助“法庭之友”规则来应对部分挑战。适时主张疫情期间他国对我国人员、交通工具和贸易的限制措施违反条约义务,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或国际仲裁解决,从而对“追责/索赔”论调和行为形成反制。


如何有效反制“国际追责”论调

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以来,国际上针对中国的“追责/索赔”论调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美国国内的民间集体诉讼和个别州的检察官诉讼;第二类是美澳等国政客要求本国政府对中国施压、索赔;第三类是一些国家的律师或非政府组织向人权理事会等机构提出“追责”或“索赔”。

这些追责与索赔或仅限制在国内诉讼,或因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难以持续。但它们不仅损害我国抗疫的国际形象,还可能给对外投资和外交等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仍然需要认真应对。

美国国内诉讼是当前涉华疫情追责论调的主体,那么它与国际诉讼有何区别和关联?美国的国内诉讼主要涉及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它是美国法院对以国家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原则上,被诉方可以援引“主权豁免”抗辩,只有在九种例外情况下被诉国政府及其机构才会“失去”主权豁免。目前,密苏里州和密西西比州检察官提起的国内诉讼可归于国家行为,影响或可延伸至国际诉讼。

首先,两起诉讼旨在形成“报复性诉讼”的示范效应,以促使美国国会修改《外国主权豁免法》,为中国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的“国际责任”创造国内立法和司法的“中国先例”。

已有共和党国会议员提出《2020年感染美国人法案》和《阻止源于中国的病毒性传染病法案》向中国施压,更有国会议员提出重新定义主权豁免的保护范围,这些法案很可能具有推进诉讼的效果。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国会曾通过《对恐怖主义资助者实行法律制裁法案》并修改《外国主权豁免法》,形成“恐怖主义豁免例外”,使“9·11”事件受害者在美国法院继续起诉沙特政府。因此,不排除美国通过修改《外国主权豁免法》为法院行使管辖权提供国内法基础,据此对中国做出不利的缺席判决。

其次,美国的国内判例是“主权豁免”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延伸。“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是国家主权豁免制度的基础,我国坚持“绝对豁免”,英美等判例法国家主张“相对豁免”。如果美国国内法院对因疫情提起的诉讼做出对中国不利的判决,判决被后续案件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引用的概率增大,可能对我国带来不利影响。

进一步讲,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国际诉讼/仲裁的可能性大吗?目前英、美、澳等国法律界的动向已经超出“学术中立”范围,这为新冠疫情国际诉讼/仲裁的可能性敲响了警钟。

首先,美国“学界先行”,正收集对我国发起国际诉讼或仲裁的论点、论证和论据。《美国国际法年刊》在中菲“南海仲裁案”前期就曾刊登系列文章,对仲裁涉及的案件事由、提起时机、如何绕开程序障碍等问题“出谋划策”。这次《美国国际法年刊》故技重施,近期发布了“新冠病毒国际法问题全球征稿启事”,将“疫情与国家责任”“疫情对人权保护的挑战”等纳入选题,征稿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日。结合目前中美关系的态势,对这一点不能不防。

其次,一些在国际研讨会对我发难的法律人士或成为国际诉讼/仲裁的“马前卒”。截至5月,已有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学会、澳大利亚国际法学会等机构,对新冠病毒的国际法问题举行在线研讨,其中持“秋后算账”“中国违反《国际卫生条例》通报义务”等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不排除这些律师、学者和技术专家当中的某些人,成为国际诉讼/仲裁的律师或专家证人。

当前这些“追责/索赔”论调的本质是舆论战向法律战的延伸。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加强应对。

第一,我国应继续坚持倡导公共卫生国际合作,进一步提出国际卫生治理与合作的“中国方案”,尽可能消除“国际追责论”对我国国际形象和国际舆论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二,我外交和司法部门应持续关注并积极应对与疫情有关的美国国内诉讼,尤其要注意美国国会是否会修改《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创造“疫情例外”来影响案情进展,避免使“追责/索赔”从美国国内法院蔓延至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第三,发挥国际法学者和民间机构的力量。一方面,我国有关部门应集合国际卫生法和国际争端解决两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建团队,进行前瞻研究、召开国际学术会议以正视听;我国学者担任主编的英文国际期刊、本土的核心英文版期刊,也可尽快组织疫情专稿加强“学术纠偏”。另一方面,适时发挥民间力量,通过一些具有专业资质的国际法非政府组织,借助国际争端解决程序中“法庭之友”规则来应对部分挑战。

第四,不应忽视“提诉”和“反诉”在法律战中的反制作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成员,我国同样可以适时主张疫情期间该国对我国人员、交通工具和贸易的限制措施违反条约义务,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或国际仲裁解决,从而对“追责/索赔”论调和行为形成反制。

文章来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