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与世界贸易法
——从一个学科名称的嬗变说起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World Trade Law
---On the Evolution of a Discipline Title
胡加祥
内容提要:
国际贸易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无论是它的调整对象,还是它的调整手段,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量调整国际贸易规范的条约的出现,世贸组织框架内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形成,这些都在迫使我们去思考如何构建一个新的国际贸易法学科体系。将世界贸易法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学科中分离出来,正是基于上述思考提出的一种设想。 区分国际贸易法与世界贸易法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这两者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这种区分既有利于世界贸易法的发展,也有利于国际贸易法恢复它的本来面目。
关键词:
国际贸易法 世界贸易法 施米托夫 杰克逊
一 前言
国际贸易法与世界贸易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学科概念。前者形成于上世纪四十年代,其标志是英国学者克利夫·施米托夫(Clive M. Schmitthoff)的著作《国际贸易法律与实践》The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的问世。后者形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其标志是美国学者约翰·杰克逊(John H. Jackson)的著作《世界贸易体制》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的出版。国际贸易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确立了自己的学科定义和调整范围。目前,国际贸易法已成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许多国家法律院系国际经济法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相比之下,世界贸易法作为一个新兴学科,其定义的确立和调整范围的划分,都需要一个发展过程。本文从国际贸易法和世界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入手,对这两个学科的形成与发展作一个概述,并展望其今后的发展方向。
二 国际贸易法与世界贸易法的定义与范畴
国际贸易法的定义虽有多个版本,但是其基本内容则是大同小异。国内的教材如王传丽主编的《国际贸易法》认为它是“调整各国之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施米托夫在其《国际贸易法律与实践》一书的开头这样写道:“国际贸易涉及货物与服务从一个国家出口到另一个国家。这种交易通常被称为出口交易,并且被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基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交易和向别国提供服务的交易,例如工程的建设与安装”。 从这些定义看,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对象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货物交易和服务贸易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由于国际贸易涉及货物运输、货物保险、银行结算等内容,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对象也就包括买卖双方与运输方、保险方和银行方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
国际贸易法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商法形成了两个分支,即调整国内货物买卖的法律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首先是源于国内法的一些交易习惯。但是,国际贸易法很快就形成了一套有别于国内法的法律体系。 国内法是根植于每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基础之上,因此多少打上一些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烙印。而国际贸易法是由众多技术性条款组成,相对而言,其政治意识形态的色彩较淡些。因此,在各个国家之间也就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上产生了众多调整国际贸易规范的国际条约。也正是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上,国际贸易法形成的另一个途径是统一各国原有的商事法律。除此之外,许多长期沿用的贸易术语也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发挥重要作用。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决定了国际贸易法的法律特征。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已成为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一个交会点。二十世纪的后半叶见证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同时也见证了国际贸易法从兴起到逐步完善这一发展过程。如今,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已从传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延伸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讯与运输方式的变革,电子商务与无纸贸易的出现,都在挑战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同时也为国际贸易法的制定者提出了新的立法课题。众多国际组织制定的条约,以及各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制定的许多法律与法规,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这种政府介入行为正在悄悄改变传统国际贸易法的私法特征。与此同时,为了避免交易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许多非政府组织,特别是许多国际商事组织,制定了不少新的贸易术语,并且成立了许多行业仲裁机构。借用一些学者的观点,国际贸易法已进入了一个“后现代化时期”。
与国际贸易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世界贸易法正在呈现出一种方兴未艾的发展势头。这一学科在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关于国际贸易法与世界贸易法的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将世界贸易法纳入到国际贸易法中,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如Michael J. Trebilcock 和Robert Howse主编的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第二版) 和王传丽主编的《国际贸易法》。 第二种观点是将世界贸易法列为一个独立的体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应当首推约翰·杰克逊。他出版的一系列著作,如上面提到的The World Trading System,以及The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Constitution and Jurisprudence 和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and the WTO, 为世界贸易法这一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曹建明与贺小勇合著的《世界贸易组织》也是一本专门介绍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机制的著作。另外还有一种观点是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纳入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一章中, 将贸易争端提交世贸组织解决作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方法之一。
由于世界贸易法是一门正在兴起的新兴学科,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广为接受的有关世界贸易法的定义和调整范围。杰克逊在他众多的著作中,对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法律机制以及这两个组织制定的文件对国际贸易所产生的影响,都有精辟的论述。但是,杰克逊的文章都是从技术层面去分析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法律机制,所有的分析也都是在这两个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因此,确切地讲,杰克逊所作的是有关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机制的研究,这有别于本文所讲的世界贸易法这一概念。笔者认为,世界贸易法是建立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基础之上,但是不仅仅局限于世界贸易组织所制定的法律。世界贸易法是指所有调整政府部门管理进出口贸易的法律规范总和。具体讲,它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所制定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涉及到商品进出口管理制度,海关监管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品检验制度,以及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国际立法。在这些条约中,既有世贸组织制定的,也有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国际条约有别于统一私法国际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简称Unidroit),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简称UNCITRAL)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所制定的条约,因为这些条约更多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规范,不涉及到政府部门的行为规范,不少这样的条约所包含的内容往往是供当事双方任意选择的,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商事仲裁条例。第二,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主权独立原则,国家平等原则。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般是作为调整各国之间关系,包括经贸关系的指导原则,同时也是各个国际组织内部制定条约的法律基础。第三,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各国之间的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它也是现代国际法的渊源之一。许多国际条约就是在一些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从广义上讲,国际贸易法中的贸易术语也是属于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并不是一尘不变的,它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除此之外,一些法学家的学说和争端解决机构所作的裁决也可以列入世界贸易法的范畴。但是,它们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其法律地位也不如国际条约,国际原则和国际习惯。
三 施米托夫和杰克逊的贡献与划分国际贸易法和世界贸易法的意义
讲到国际贸易法和世界贸易法,就有必要提一下施米托夫和杰克逊这两位学者。因为他们对国际贸易法和世界贸易法的形成与发展所作的贡献是在这两个领域中任何其他学者所无法匹敌的。施米托夫1903年生于德国,但是,自20世纪30年代初直到1990年他去世,他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是在英国度过的。施米托夫涉足的研究领域甚广,但是他贡献最大的还是在冲突法和国际贸易法这两大领域。他参与编写的帕尔默版《商法》(Palmer’s Company Law)达31年之久。1957年,他创办《商法杂志》(Journal of Business Law),并担任编辑至1989年。他出版的著作包括《货物销售》(The Sale of Goods),《英格兰冲突法》(The English Conflicts of Laws),《出口销售的几个法律方面》(Legal Aspects of Export Sales),以及他的成名著《出口贸易》(Schmitthoff’s Export Trade)。施米托夫的《出口贸易》自1948年问世以来,到2000年为止,已经出了十版,其中第七版于1985年被翻译成中文。
《出口贸易》是第一部系统介绍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著作。它的问世标志着国际贸易法这一学科的确立。在这之前,调整国际贸易主要是依靠各国的商法。虽然,《出口贸易》的出版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当时正逢二战刚结束,国际贸易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布雷顿森林(the Bretton Woods) 体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国际贸易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发展。但是,《出口贸易》一书的出版更是有赖于施米托夫在这一领域长期的知识积累和明锐的洞察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此后出版的各种版本的国际贸易法教材都直接或间接地受了施米托夫《出口贸易》的影响。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变迁,国际贸易无论是其内容还是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过十版修订,《出口贸易》也从当初主要介绍货物销售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保险以及银行支付等一些国际贸易的基本内容,发展到包括电子商务这一当今最新的交易和结算方式。第十版的《出口贸易》共有33章,包括十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有关国际货物销售(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第二部分是有关银行结算(Finance of Exports),第三部分是有关货物运输(Transportation of Exports),第四部分是有关货物运输保险(Insurance of Goods in Transit),第五部分是有关国际商事争端解决(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第六部分是有关建筑承包及长期合同(Construction and Long Term Contracts),第七部分是有关海关法(Customs Law),第八部分是有关海外市场营销机构(Marketing Organisations Abroad),第九部分是有关市场信息(Market Information),第十部分是有关贸易术语的标准化、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以及电子商务(Standardisation, Unification,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EDI)。这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的一本国际贸易法教材。施米托夫的另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与罗伊· 古德(Roy Goode)教授一起于1980年在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Queen Mary College, London University)创建了商法研究中心(The Centre for Commercial Law Studies),并将国际贸易法介绍到研究生课程中。如今,玛丽女王学院商法研究中心已成为在英国,乃至世界上都颇具影响的国际贸易法研究中心。
与施米托夫相比,生于1932年的杰克逊可以算是一位后起之秀。但是,杰克逊对世界贸易法的贡献一点也不亚于施米托夫对国际贸易法所作的贡献。2000年,为了纪念杰克逊教授的开山之作《世界贸易与关贸总协定法律》(World Trade and the Law of GATT)出版三十周年, 来自世界各地的世界贸易法专家、学者会聚美国,研讨杰克逊的思想以及对世界贸易法的影响,并出版了论文专集。 在世界贸易法领域,除了杰克逊,还没有第二人能够享有如此殊荣。早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杰克逊就已经提出,解决政府之间贸易纠纷的手段,已从以权力为导向(power-orientation)过渡到以法律为导向(rule-orientation)。 如果我们把这一观点放到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就不难理解这一转变对世界贸易有着多么重要的影响。世贸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但是,关贸总协定与世贸组织的一个本质区别就是前者不是一个国际组织。关贸总协定是建立在一个贸易协定基础之上的机构,它不具有国际组织的法人资格。因此,关贸总协定不可能制定出带有强制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条例。这也就导致在关贸总协定的前期,许多争端的解决带有不确定性,甚至无法解决。直到关贸总协定的后期,这种局面才有所改变。因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当今世界,人们是生活在一个相互依存的世界(interdependent world)里,只有彼此互相合作,才能达到共同发展的双赢结果。这种观念的转变为世贸组织建立统一的贸易和争端解决机制奠定了思想基础。杰克逊有关世贸组织内争端解决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这一观点在他与朱迪思·贝洛(Judith H. Bello)的论战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杰克逊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比作为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具有“宪法”地位的文件, 它与世贸组织其它多边贸易协定的关系是基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杰克逊目前所在的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律研究中心(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是目前世界上研究世贸组织法律机制最具权威的研究机构之一,我们国家有不少研究世贸组织的学者在此接受过培训。
区分国际贸易法与世界贸易法的意义在于突出前者以调整国际贸易直接参与者的行为规范为主,而后者则强调统一各国政府对外贸易管理政策的重要性。因此,国际贸易法更多地体现法律的“私法”性一面,而世界贸易法则更多地体现法律的“公法”性一面。但是,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即使是施米托夫的《出口贸易》也包括了政府管理对外贸易这方面内容。 正是由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理论将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纳入其中,而如今许多国际组织,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大量规范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文件,以至于使得那些习惯于把所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政策法律都纳入到国际贸易法之中的人们觉得国际贸易法体系现在已变得越来越庞大。因此,有必要将世界贸易法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体系中分离出来。
划分国际贸易法与世界贸易法的一个主要标准是法律的“公”、“私”性。划分后的国际贸易法主要涉及货物销售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银行结算,商事仲裁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这方面内容的法律大多是通过国际私法原则来确定的。例如,1991年4月1日起生效的Rom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第三条规定,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主要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选择。这体现了传统商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意思不明的情况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但是,哪个国家与合同联系最密切,这就需要用国际私法理论去确定。因此,国际贸易法与冲突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与国际贸易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世界贸易法所包含的众多国际条约一般对缔约国都是有约束力的。《维也那条约法公约》第26条确立的“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vernda)原则适用于所有政府间制定的条约。 这一点在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法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世贸组织推行的是“一揽之”政策,即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全部接受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签定的各项多边贸易协定。 与此同时,《世贸组织协定》第十六条,第4款要求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制定的贸易政策、法律和法规,其内容必须与它们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的承诺相一致。 世贸组织与其它众多国际组织相比,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所作的决定对争议双方有强制约束力。 在全球经济逐渐趋于一体化的背景下,世贸组织法律机制的建立,对世界贸易法体系的形成,乃至整个国际法立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 国际贸易法与世界贸易法的发展方向
《出口贸易》第十版,第十部分中的第32章专门介绍国际贸易术语的标准化与各国货物销售法律的统一这两大内容。目前,国际贸易法的统一(harmonis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工作主要是由一些国际组织进行。这些国际组织既包括一些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前面提到的统一私法国际协会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包括一些非政府组织,如国际商会。在统一国际贸易法方面影响最大的政府间机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该机构成立于1966年, 共有36个成员国。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动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该机构的秘书处设在维也纳。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每年经过该机构统一的国际贸易法规则在当年的年刊上发表。迄今为止,该机构发表的法律文件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联合国关于对信用证独立担保与见证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另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制定了一些示范法(Model law)供各国在制定国内法时作参考。这些示范法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政府采购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Procurement of Goods),《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跨国清算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国际信用证转移示范法》(United Nations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在2000年举办的“施米托夫专题研讨会”上,时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的吉洛得· 赫曼(Gerold Herrmann)博士提出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即到2010年,海牙条约法研究中心(the Hague Convention Center)将提出一个统一各国商法的计划,到2020年,统一各国商法的工作将最终完成,以实现施米托夫教授生前的理想。 虽然,这个计划最终能否实现还要靠时间来证明,但国际贸易法逐渐走向统一已是大势所趋。
在统一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则方面,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 ICC)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不同的是国际商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制定的对国际贸易影响比较大的法律文件包括《贸易术语解释的国际规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也称 Incoterms), 《有关信用证的统一习惯和实践》(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统一托收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以及《国际商会调停与仲裁规则》(ICC Rules of Conciliation and Abitration)。 另外,国际商会还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简称 UNCTAD)联合制定了《多式联运规则》,以迎合目前国际贸易日益多变的运输方式。
在国际贸易法逐步趋向统一的同时,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为代表的世界贸易法也正在向多个领域渗透。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不仅将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纳入到世贸组织的管理体系之中,还突破了传统的贸易领域,将世贸组织的管理向投资、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延伸。自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以来,是否将环境保护和劳工标准纳入到世贸组织的管理体系之中一直成为不少人争论的焦点,有关的论文和专著也是屡见不鲜。劳工标准并不是一个全新的话题。当初准备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成立,后胎死腹中并被关贸总协定代替的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sation),在其宪章(Havana Charter)中就有关于劳工标准的条款。在关贸总协定存续期间,劳工标准并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注意,因为当时除了少部分新兴的工业化国家(newly industrialised countries)外,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没有给发达国家的出口贸易构成威胁。但是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的传统工业日渐萎缩,这些领域的失业人数不断增加,这使得人们开始将矛头指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采用比发达国家低得多的劳工标准生产同一商品,这是不公平竞争。与劳工标准相比,环境保护则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世贸组织协定》首次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世贸组织今后发展的目标之一,使得人们在发展贸易的同时,开始关注环境保护。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几起贸易纠纷,又把持两种不同意见的人们推到了风口浪尖。 虽然,有关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不是本文讨论的议题,但是,世贸组织没有将它们纳入到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之中, 说明将世贸组织的管理向这两个领域延伸,目前时机还不成熟。
在阐述国际贸易法和世界贸易法今后走向的同时,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第一,法律统一不是解决国际贸易诸多问题的万灵药。国际贸易的许多规则虽然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但这些规则的使用对联合国成员来说并不具有强制性。为了避免这些统一法在执行中因过于具体而显得僵化,其中的有些条款制定得比较灵活。例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分处两个不同的缔约国。如果没有营业地,则当事人的居住地分处两个不同的缔约国。在当事人一方的营业地或双方的营业地都不处在缔约国领土内,则需要由国际私法规则来推导该公约是否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这就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我们国家在加入该公约时,对这种扩大适用范围的做法作了保留。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合同适用的法律指的是该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以此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就容易导致与国际法上的主权独立原则相冲突。每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都与该国的具体国情有着紧密联系。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文化传统的差异决定了世界各国法律的多样性。如果我们以经济的全球化为借口去追求法律的全球化,这自然会遭到许多国家的抵制。最近有关将贸易与人权挂钩的争论就反映了这个问题。 因此,如何界定世贸组织的职能,以及世界贸易法的范围,这还需要经过不断地探索。
五 小结
国际贸易法和世界贸易法虽然各自调整的对象不同,但是对国际贸易的管理却有着异曲同工之效,即两者都是旨在使国际贸易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将世界贸易法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中分离出来,有利于分清国家和个人(包括法人)在国际贸易中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唯一的。随着调整国际贸易的规则不断趋于统一,人们对国际贸易法的认识也会不断深入。与此同时,国际贸易法与世界贸易法的界定也会变得更加科学与合理。
本文刊登于《Journal of Taiwan WTO Studies》,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