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9日晚,应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邀请,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院翟远见博士访问我院,并做了题为“大陆法系中的非债清偿”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民商法研究所所长韩长印教授主持,出席讲座的还有副院长王先林教授和民商法研究所彭诚信教授。
翟博士的讲座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里,翟博士考察了非债清偿的词源,指出罗马法中非债清偿的定义是“不存在债务而以清偿为目的所为的给付”,这一定义为后世的诸多民法典所继受。但是,我国的成文法中没有出现“非债清偿”的字眼,只在《民法通则》第92条对非债清偿的上位概念——“不当得利”做了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显然是不够的。在第二部分里,翟博士撷取学说汇纂的两个片段,阐释了罗马法上非债清偿的四个构成要件:不存在债的给付义务、一方误以为自己负有债务、以清偿为目的做出了给付以及受领人是善意的。在第三部分对法国法的介绍中,翟博士指出在法国民法中无论受领人在受领给付之时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均不影响非债清偿的成立,这一点与罗马法严格区分善意和恶意是截然不同的。在第四部分对德国法的考察中,翟博士列举了排除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几种情形。在第五部分里,翟博士介绍了意大利民法典对“客观非债”和“主观非债”的区分。
讲座后,彭诚信教授做了简要点评,他说翟博士的讲座让我们再次领略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魅力,作为给付不当得利之典型的非债清偿蕴含了深厚的法理,特别是关于无法律上原因的判断到底是坚持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非常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在互动环节,翟博士与法学院师生围绕非债清偿中如何判断受领人不知情、如何理解永久性抗辩权、受领人主观善恶是否影响不当得利的构成、非债清偿是否包括原来债存在后来债消灭的情况、消灭时效届满仍为给付是否构成非债清偿等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和深入探讨,师生们获益良多。